(一)如何理解“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一定都被起诉到法院,有些被告人可能基于事实、情节或者法律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时被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既可以向被起诉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也可以同时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
对于共同犯罪,本质上是由多名犯罪人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多名共同犯罪人不管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来说都有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的情形中,无论是基于《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被不起诉的,还是基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都不能排除其民事责任的存在,因为民事责任的认定与程序和刑事责任的确定与程序是完全不同的,部分共同犯罪人可以被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受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调整,不能仅仅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局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简单地、机械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包括在内的。
(二)对于在逃的共同犯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在处理已到案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以缺席判决方式先行确定?
对于在刑事诉讼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在逃的情况,笔者认为被害方是可以对在逃的同案犯一并提起民事诉讼的,因为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
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尽管对于在逃的同案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害方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民事责任缺席判决,一并解决共同犯罪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当然,被害方对于在逃的共同犯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即要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其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只是尚未抓获而已,例如侦查机关已经对其发布了通缉令或者开展了侦查活动等,这时就可以对已到案的被告人和未到案的嫌疑人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保险公司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刑事损害赔偿诉讼?
被害人对于犯罪造成的损害,通过保险理赔方式来弥补损失是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重要途径。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民事诉讼中,允许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可以一并解决理赔纠纷,提高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对于保险公司在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为宜,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