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如果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那么是否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呢?应该说,一般情况下他们是无权直接向犯罪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但是在没有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财产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当可以提出,因为他们虽然不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财产继承人,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其生前的医疗费、死亡后的丧葬费等是他们支付的,由此确实遭受了物质损失,而且这种物质损失也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只不过是间接损失而已。 当他们在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后而无法向被害人主张权利时,不允许他们直接向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是不公平的。
(三)法定代理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要注意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尽管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非常大,基本可以行使被害人所能行使的所有诉讼权利,但其地位仍仅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本人。
(四)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在被害主体没有起诉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提起附带民诉的条件有两项:一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二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也部分发生了人民检察院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并受到新闻舆论的表扬,例如:
例一:2003年6月,山东省栖霞市小夼村村民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将其承包经营的本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转让给王某、沈某进行非法采沙,造成12.7亩林地被毁坏,无法进行正常林业生产。小夼村村民对此反应强烈,公安机关以王某、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栖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发现徐某与二被告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小夼村村委在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广大村民多次要求赔偿损失。检察院依法追诉了被告人徐某,在建议小夼村村委(村委无主任、副主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果的情况下,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了三被告人的财产,为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他们大胆尝试,推行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参与到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做法,选调民行业务骨干与公诉人共同办案,共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维护了集体财产权益,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例二: 2002年7月,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黎某某森林失火案提起刑事诉讼时,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在判处黎某某刑罚的同时,也判令其补种被烧毁的29848株林木、恢复457.7亩林地植被的民事责任。此案被誉为开创了四川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河,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提起民事公诉而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侵害国家、集体财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却非常成功!
在上面两个案例中,一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个是森林失火案,都侵犯了集体利益,在没有被害主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对检察院的民事请求进行了判决。这两个案件均被认为“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检察院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