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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论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房保国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 主体范围 原告 被告
【全文】
  论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是指在犯罪发生以后,哪些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以及可以向谁要求赔偿,它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虽然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细化,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基于犯罪的私人侵权性质,犯罪与民事侵权主要存在着严重性的差别,因此,对于民事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范围可以适用于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对此可以作为我们界定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刑事损害赔偿的原告范围
  对于我国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界定为“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类。而对于“被害人”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解释》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有权提起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确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首先,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按《解释》的规定,它不仅限于自然人,而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而将单位也纳入到被害人的范畴,这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也与各国法律中关于被害人的一般界定相一致。而对于没有生活来源受被害人抚养的人的抚养费等,也应由被害人请求赔偿,而不能直接由被抚养的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其次,被害人必须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才能提起赔偿诉讼。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害人无权要求赔偿,这是明显带有局限性的,对此本章第三节还会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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