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确切地说,应该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们一直很重视
宪法,赋予
宪法以非常崇高的地位,明确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却不重视
宪法的司法保障,甚至否定这种保障,在法院的个案裁判中不适用宪法规范。
宪法被违反了,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了,只要这种违反,这种侵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责任,司法就不能对之过问。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呢?其结果是使
宪法的崇高地位架空,使
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具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不能变成现实,使国家机关以及个人、组织的违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追究和纠正,从而使我国的
宪法(尽管大多数人认为我国的现行
宪法是一部好
宪法)难以完全转化为宪政。
这种情况现在终于有了转变。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4日公布的批复,意味着人民法院将可以直接适用
宪法和直接以
宪法为依据裁判具体案件,司法将可以直接对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保障。这个批复应该具有普适性:既然司法可以对公民受教育的
宪法基本权利提供直接保护,那么对公民的其他
宪法基本权利(无论是否有具体法律的规定),司法也应该可以提供直接的保护;既然司法可以对当事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司法对当事人以其他手段侵犯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也应该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既然司法可以对一般当事人侵犯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直接适用
宪法和直接以
宪法为依据裁判,那么司法对政府机关侵犯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也应该可以直接适用
宪法和直接以
宪法为依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