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以股抵债可以为建立股权权益公平分配的新契约安排格局提供一个必要条件。实施以股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所拥有的相当于债务量的非流通股被定向回购并注销,导致非流通股量大大减少,从而,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流动性就会随之提高,结果就会使尽可能多的股东权益能够按照统一的规则来分配。这样,以股抵债就可以为建立股权权益的公平分配新契约格局创造条件。
第三,以股抵债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占款,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降低因为应收账款过大造成的上市公司金融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长期侵占其资金,而又不能以现金或其他优良资产偿还,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对其控股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是呆债、坏债、甚至死债,根本难以收回。以股抵债之后,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都会有所提高,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有助于摆脱经营困境、增强盈利能力。
第四,以股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被取消或大大弱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可以得到改善,原控股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操纵就会消失或受到很大限制,有利于防止出现新一轮的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之弊病。
总之,以股抵债作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性工具,不仅能在相当的程度上解决债务清偿的“表象问题”,而且能解决中国股市契约安排旧局的“本象问题”。
三、新局:中国股市治理的法律规制之完善
虽然从理论上说,以股抵债是改善中国股市股权分置宿疾的一剂良方,但是,社会公众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的大多数却表示出了不信任。他们的担心实际上并不是多余的,因为他们害怕这次的以股抵债会重蹈2001年国有股减持失败的覆辙。在中国试图改善股市治理的过程中,曾有过多次失败教训,国有股减持就是其中之一。虽然已经事隔三年,但是,当年的国有股减持之失败,仍对我们今天的以股抵债具有理论及实践上的警示意义。让我们先回顾、审视一下当年国有股减持失败的法律原因。“表层具象”的原因可能形形色色、不胜枚举,但是,“深层抽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所扮演的角色严重错位,处处表现出“超越市场”甚至“取代市场”的“非市场化强制监管”之浓厚色彩,严重背离了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弥补市场”之监管范围。
这种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非市场化强制监管”之政府积习,在目前的以股抵债中仍然沿袭了下来,明显的表现就是:用于抵债的国有股价格并不是根据市场谈判达成的合意型契约而确定的,而是依然从“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的单边意志出发,为抵债国有股的价格“划出红线”,强制规定:国有股在以股抵债中,“净资产的红线不能破”,即最低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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