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
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
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
立法法》的规定。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37条第1款的规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
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