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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姜明安


【全文】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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