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协作不良的原因
侦查协作不良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所致。其中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思想观念保守、陈旧。有些侦查部门的指挥员和侦查员,在思想观念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狭隘的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其实质上就是只管局部,不要全局。从指导思想上看,割裂部门与整体两者的联系,不能正确地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二)行政干扰。行政干扰较多地来自党、政部门。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本来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来侦查的,如一些经济纠纷等,但党政部门的某些主管领导指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种指令极少数情况下是以正常工作指示的形式出现的,而更多的时候是某种私下的暗示:另一是本来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党政部门的领导不准侦查,而把这些案件作为纠纷、工作过失等来处理。此外,公安机关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彻私枉法、以权谋私及权钱交易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警力不足。我国警察与人口总数的比例是较低的,警力严重不足。警察加班加点、节假日和公休日得不到休息排在世界前列。各地公安机关完成自己管辖区内的工作任务尚且警力不够,难于承担其他公安机关的协作请求,也是确有客观原因的。
(四)侦查物质保障不利。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侦查的物质保障不利也是一个影响侦查协作开展的重要原因。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办案经费不足,并且办案经费预算中根本就没有协作侦查这一项,侦查装备如车辆、通信工具等数量不足,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侦查的效益。公安机关在接到其他公安机关的协作请求后,由于上述保障的困难,开展协作侦查也确有困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协作单位的协作积极性。
(五)侦查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侦查管理制度存在着不合理的方面是导致侦查协作不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和最直接、最具体的原因。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评价侦查工作的标准或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现有的破案数量的统计规则来看,协助其他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对请求机关来说是一个绝对值,而对于协作公安机关来说只是一个相对值。但公安机关及其他领导机关用来衡量工作好与差、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准,往往更看重的是绝对值。这种对侦查工作的评价制度或者说是方法与标准,就使得具体的办案单位在协作时不能不把本单位的利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这种导向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协作的角度来看,它没有把协作及全局的观念考虑进去,存在很大的弊端。
2.破案奖励制度。这是一种很好的侦查激励机制。但是,这种制度在具体运作上,从协作侦查方面来考究,还有一定的缺陷。因为在表彰的时候,人们更多地是考虑原立案单位,就算是对协作单位有所考虑,但也不过是一种点缀,力度不够,更何况常常被“遗忘”。协作单位的人员尤其是参与了协作侦查的人员,其内心不免有些失望。这就给以后的协作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因此,这种侦查激励制度需要改进和完善。从侦查实践来看,几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都无法离开协作单位的配合,并且在侦查过程中,双方的主次地位已经到了很难区分的程度。因此,对协作方的奖励应与原立案侦查机关的奖励相当。只有这样,对于案件侦查的参与者们来说才是公平的,才能充分调动协作方的积极性,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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