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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协作问题的思考

关于侦查协作问题的思考


范玉


【摘要】侦查协作是指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协助和配合,是一项重要的侦查工作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取决于侦查的时间性、系统性和节省侦查资源、避免侦查分工的弊端等因素。当前侦查协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侦查观念陈旧、行政干扰、警力不足、侦查物质保障不利、侦查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当前要强化侦查协作,就必须针对导致侦查协作不良的具体原因,进行各项改革。
【关键词】侦查,协作,必然性,强化,措施
【全文】
  侦查协作是指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协调和配合。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中新增加的内容。能否完整和深入领会《程序规定》关于侦查协作的规定,关系到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能否真正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指导思想,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整体功能的原则性问题。
  
  一、侦查协作的客观必然性
  
  (一)侦查协作的产生是由犯罪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从理论和事实上看,犯罪活动是没有区域限制的。哪里有犯罪的目标,哪里有犯罪的便利条件,哪里就会有犯罪活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人、财、物的流动空前活跃,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另外,犯罪“经验”的积累以及出于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需要,也是犯罪分子跨区域作案的重要原因。因此,作案后流窜和在流窜中作案则越演越烈。
  然而,公安机关对犯罪的侦查却是有地域界限的,其根本目的是要使侦查在有序中进行,并提高侦查的效益。所以,这种制度是科学的和必要的,将成为现代刑侦活动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但是,它和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局限性,突出地表现为,由于公安机关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对其他地区的情况不了解,致使对于进入其他地域的侦查难以进行,这就形成了作案活动地域的无限性和侦查管辖地域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目前,这一矛盾极具普遍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开展侦查协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侦查中的这类普遍存在的矛盾。
  (二)侦查协作是侦查时间性的客观需要。刑事侦查是有时间性的。在侦查过程中,有利于侦查的时间是有限的,而在能否破案这个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时间就更少。因为作案行为发生后,作案现场、被害人以及作案人自身的一些变化将随着时间的延展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侦查行动必须及时进行,以抓住每一个有利的侦查时机。因此,应尽量减少侦查力量的空间移动。从当前的侦查条件和技术手段等方面来看,没有协作是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的,这是公安机关的普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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