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各自应注意的问题
孙瑞玺
【关键词】企业;员工;技术秘密;合同;注意的问题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1、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2、作为到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定的所有保密协议吗?如何判断其是否合理?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在保密协议的签定中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 、对问题的回答
关于问题一,对于拥有自主技术秘密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在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
关于何谓技术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
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通过比较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两者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关于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给出答案.对此《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
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