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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高法解释118条中“计入”审理期限的含义

如何理解高法解释118条中“计入”审理期限的含义


汤德环 梁景明


【关键词】计入 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
【全文】
  简要案情:2004年2月28日区公安分局以王某等五人涉嫌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25日决定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日送达。区法院经审查受理该案,3月29日确定案件承办人。5月1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分歧意见: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进行办案期限检察时发现该案界临审理最长期限未作出判决,向案件承办人提出口头提醒意见。但本案是否属于超期,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可见,审查的七日或三日不包括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之内,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 ,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限最多为一个半月加七日或三日。本案中法院的审限应从3月29日起计算,决定判决最后期限应为5月14日,故不属于超期。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审查的七日或三日包括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之内,即总体上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审限。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时,该审查期限与承办人的审理期限之和最多为一个半月,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限最多为一个半月而非具体承办人审理案件的期限最多为一个半月。本案中法院的审限应从3月26日起计算,决定判决最后期限应为5月11日,故属于超期1天。
  评析意见:超期羁押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超期羁押表现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超出刑诉法规定的期限,时间中公检法三机关往往互相借用期限予以解决。隐性的超期羁押则表现为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有关司法理解歧义导致事实上超过审理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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