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研究(续)
王剑虹
【关键词】诱惑侦查;警察圈套;合法性;经济分析
【全文】
第四章 我国诱惑侦查法律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侦查机关运用诱惑侦查方法的历史也不算短,其源头可以追及至建国前的革命战争时期。 而且近年来随着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诱惑侦查手段逐渐开始了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侦破毒品、假币等案件中诱惑侦查更发挥了传统侦查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这两类案件94件130人,其中就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无对诱惑侦查的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的使用中,诱惑侦查的的使用基本上处于无控制的混乱状态,而由此引起的问题也很多:
第一,诱惑侦查适用案件范围不清。由于目前立法上对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为求快速破案,往往把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用于一些本能够制止的犯罪案件或利用传统的侦查手段也能破获的案件。比如,在江苏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江苏省兴化市某村铁匠李某为维持与本村妇女徐某长期通奸关系,于1998年7月23日找到邻村一个绰号叫“二尾子”的男青年,意欲雇佣其杀害徐某的丈夫吕某。“二尾子”即向派出所联防队员刘某反映,派出所所长便派刘某和“二尾子”一起,以帮助其杀人为名与其共同行动。7月25日夜,三人一起翻墙进入吕某家,李某打开堂屋后,即被刘某和“二尾子”按倒在地。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完全可以预防和制止这起犯罪活动,但派出所却派他人假扮杀手,客观上也起了诱导李某继续犯罪的作用,所以在本案中诱惑性手段的采用是相当不恰当的,大有诱人犯罪的嫌疑。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的出现,是为了弥补传统的侦查手段在侦破某些特殊的案件时存在一些不足。因为诱惑侦查是一种有一定危险性的侦查手段,所以只有在传统的侦查手段确实难以奏效时,才能使用诱惑侦查这种侦查手段,因此在侦查实践中,应尽量把诱惑侦查的适用控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以使适用诱惑侦查可能产生的危险最小化。
第二,在诱惑侦查适用对象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本应是已有某种犯罪倾向的特定个人,但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一些人员往往不分对象地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8月13日晚,某市公安局便衣侦查员张某在搭乘摩托车时,以1500元一支仿真枪价叫司机帮助联系。该司机连续两天通过六人联系过买枪事宜,其间侦查员张某还给过其200元的买枪路费。15日晚,为买枪奔忙的杨某等三人再次与另一便衣侦查员谢某见了面,并商定每支枪价提高到4000元,而且先交定金3000元。16日,杨某等人租车到外地向石某以1200元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回来交枪时被当场抓获。 在本案中,摩托车司机、杨某等人均无贩卖枪支的前科,事先也无贩卖枪支的犯罪倾向,仅仅是因为侦查人员一时心血来潮将其作为诱惑侦查的对象,这名司机也很不幸地咬住了侦查人员抛出的诱饵,才参与了贩卖枪支的犯罪行为。这种案件在实践中还很多,但是侦查人员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大有诱人犯罪的嫌疑。国外有学者认为,面临犯罪的诱惑,每个人自己都有一个“价格”,只是这个价格有高低之分,价格低的人比价格高的人更易在受诱惑时真正参与犯罪,但是,在诱惑者提出的某一价格高到一定程度时,对自己定价较高的人同样也会去犯罪,那么,是不是价格低的人比价格高的人更应受刑罚处罚呢?这一点在道义上似乎有些说不通,因为每一个公民,无论其抗拒犯罪诱惑的能力高或者低,他都没有接受政府对其进行品格考验的义务,所以,并非是抗拒犯罪诱惑能力低的公民就更应受处罚。因此在诱惑侦查过程中,如果不分对象地对任何公民进行诱惑考验,这无疑是不适当的,也是相当危险的。
第三,诱惑侦查适用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控制及监督机制。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既无有关诱惑侦查的审批程序,又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所以这就使得诱惑侦查在实际适用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些侦查人员在破案过程中,求功心切,常常会不择手段地采用各种诱惑性的侦查手段,这样非常容易诱导无辜公民跌入圈套,这样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使真正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实际上就将本应用来降低社会犯罪率的司法资源成为了诱人入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