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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美国银行案

  [44] 经过深思熟虑,本院一致决定,建立美国银行的法案是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并且是国土最高法典的一部分。
  [45] 从中产生的各地方分支有助于这项目标的彻底实现,因而同样合宪。把它们放入银行章程是不明智的,且用立法权去规定这些次要的安排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银行的重要任务受到了规定;这些任务需要分支;且我们认为,在建立这些分支的地点上,我们可以保险地信任银行的选择;政府总是保留权利,要求分支被建立在它所认为必要的地方。
  [第二个问题]
  [46] 既然本院的意见是成立银行的行为是合宪的,且银行自身可以适当地行使在马里兰州建立分支的权力,我们接着探讨第二个问题:
  [47] 马里兰州是否可对银行分支征税,而不违反宪法?
  [48] 不可否认,征税权是至关重要的权力;它被各州所保留,而不得被联邦政府所具有的类似权授所剥夺,并可被两类政府共同行使。但宪法的首要特性,是它有能力从它的隶属成员那里收回这项权力。除非为执行其质量检查法而绝对必需,各州被明确禁止对任何进出口货物征税。如果必须承认这项禁止所施加的义务,如果宪法可以限制一州对其进出口行使征税权,那么它似乎也同样能限制一州以抵触联邦宪法的方式在其他方面行使这项权力。一项法律和另一项法律绝对抵触,就和用了取消的明确措辞一样完全取消了那项法律。
  [49] 基于这一理由,银行的律师宣称要免除一州对其运行进行征税的权力。这一论点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支持,但支持它的原则如此完全地渗透了整部宪法,并和构成宪法的材料如此浑然一体,和宪法之网如此交织在一起,和它的质地如此交融混合,以至不可能和宪法分开而又不变得支离破碎。
  [50] 这项伟大的原则就是宪法和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它们控制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反受其控制。这可以几乎说是一条公理,从中可以导出其他推论,其正确与否及其在本案的应用被认为决定着本案:第一,创建的权力包含着保持的权力;第二,如果由另一手把持,摧毁的权力将抵触创建与保持的权力;第三,当两者之间存在抵触时,最高权力必须控制,而不能让位于在其之下的权力。
  [51] 作为抽象的真理,这些主张或许从来不会受到反驳。然而,它们在本案的应用却受到否认;且支持正面与反面的论据都同时展示了难以超越的雄辩和力量。
  [52] 国会创立以及理所当然维持银行的权力是本意见前面部分的主题,并已不在被认为有疑问。
  [53] 各州可能以摧毁银行的方式行使其征税权,乃是如此显然以至不可否认。可是征收据称是一项绝对权力;除了宪法规定的明确限制以外,它不承认任何局限;且正如其他主权,它被委托于各州行使机构的裁量权。但正是这种论点的措辞本身承认,州对税收的主权从属于合众国宪法,并受其控制。在多大程度上它受宪法控制,则必然是个解释问题。在作出这种解释时,任何将挫败最高政府合法运作的原则,都是不能被接受的。最高地位的要旨即在于:在其范围内扫除一切行动障碍,并改变次级政府的每项授权,使其自身的运作免于次级政府的影响。这一效力无须明文宣布。它和最高地位的宣言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此必然地隐含于其中,以至其明确表述并不能使之更为确定。因此,我们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它。
  [54] 马里兰州的论点并非是各州可以直接违抗国会的法律,而是各州可以对联邦政府行使其所受到承认的权力;且出于对各州不会滥用权力之信任,宪法为各州保留了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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