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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美国银行案

  [29] 因此,同样的推理可被用在合众国的全部刑事法典:如果宪法没有规定,惩罚权力从何而生呢?所有人都承认,政府可以合法地惩罚对其法律的任何侵犯;然而,这项权力却不在国会的列举权力之中。否定通过惩罚违法而实施守法的权利似乎更为有理,因为它在某些情形下受到明确规定。国会被授权“对伪造证券和现行货币提供惩罚”“定义并惩罚在公海上所从事的海盗与重罪,以及侵犯国际法的行为”。国会的几项权力当然是在极不完善的状态下存在的,但它们存在并能被执行,尽管在惩罚的权利没有被明确授予的情形下,就不应加以惩罚。
  [30] 把“建立邮局与邮道”的权力作为一个例子。这项权力通过建立[邮局]这一个行为就获得了执行。但这里隐含了在邮道上从一个邮局到另一个邮局运输邮件的权力。且从这项隐含的权力再次隐含了惩罚从邮局盗抢信件的权利。有人曾提到一种具备某些理由的论点:运输邮件并惩罚抢劫邮件的权利对于建立邮局和邮道而言并不是绝对必要的。这项权利对于权力的有益行使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其存在却不是绝对必要的。对于惩罚盗窃或篡改合众国法院的记录或手续或在法院做伪证的权利,同样也是如此。惩罚这些违法行为对司法的正当管理肯定是有利的,但尽管这类犯罪逃脱了惩罚,法院也能存在并决定上呈给它们的诉因。
  [31] 这种狭隘解释对所有政府运作都将产生有害影响,且要维持这种解释而不使政府对实现伟大目标无能为力,乃是绝对不现实的。这可以从宪法和我们法律中的许多例子得到说明。公众的良好直觉毫不犹豫地宣布,惩罚的权力属于主权,并作为其宪法权力的附带权力,可以在主权有权行为的任何时候行使。它是执行所有主权的手段,并尽管不是绝对必要也可以被使用。它是附属于[宪法]权力的权利,并有利于其有益的行使。
  [32] 如果为了惩罚而必须放弃对“必要”一词的有限解释,那么当政府采用非报复手段去实施权力时,这种狭隘规则又为何复原了呢?如果为了允许惩戒犯法的权力,“必要”一词意味着“需要”、“必需”、“基本”、“有所帮助”;那么在为了实施政府权力而要求授权去使用不施加惩罚的手段时,它又为何不是同样广泛呢?
  [33] 在确定“必要”一词在宪法这项条款中的意义时,我们可以从和它相关的措辞中获得一些帮助。国会应有权制定对执行政府权力“必要与合适的所有法律”。假如“必要”一词是象马里兰州律师所辩称的那样在严格的意义上运用,那么加上一个唯一作用是限制这一严格意义的词,将是对人类思维在写作过程中所展现的通常路径的极大偏差;它将造成一个印象,即立法手段的某些选择并没有象这些人所辩称的那样被整顿并压缩在狭隘的界限内。*
  [34] 但证明马里兰州律师的解释错误的最决定性论点,乃是基于制宪大会的体现于整个条款的意图。浪费时间与论据去证明国会在没有这项条款时仍可能执行其权力,就和在太阳面前举着一盏点燃的蜡烛一样乏味。同样徒劳的是要求证明国会在没有这项条款时仍可以选择某种手段,或仍然可能根据其判断运用最有利的手段去实现所要取得的目标,或任何适合于目标的手段、任何直接有助于执行政府的合宪权力之手段本身也是合宪的,根据马里兰州的解释,这项条款将剥夺且几乎是取消立法机构选择其手段的有用与必要的权利。我们认为,即使这一论点尚未遭到彻底反驳,这不可能是制宪大会的意图乃是如此显然,而不能产生任何争议。我们如此认为,是基于如下几点理由。
  [35] 第一,这项条款的位置是在国会权力之中,而不是对这项权力的限制之中。
  [36] 第二,条款的措辞是为了扩大而非缩减政府的权力。它意味着附加的权力,而非对已经授权的限制。没有理由也找不到理由说明,为什么在扩大授权的文字下如此隐藏着缩减国家议会的自由裁量权之意图。宪法的制定者希望采纳宪法,并清楚地知道宪法的危险来自于其力量而非弱点。假如他们能够如此使用语言,使之对人初看起来传达了一种意思,而在深思之后获得的是另一种意思,那么将宁愿隐藏权力的授予而非限制。因此,假如他们的意图是用这一条款去限制手段的自由使用,以避免引起误解,那么这种意图将被插入别的位置,并将被表述为类似于下面的措辞:“在执行上述权力以及所有其他权力时,”等等,“除了必要与合适的之外,不得通过别的法律。”假如意图是使这项条款具有限制性,那么它无可置疑地具备这种形式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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