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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美国银行案

  [23] 马里兰州的律师极力主张不同的论点,以证明这一条款尽管在措辞上是授权,但在效果上却并非如此,而是实际上限制了为执行所列举权力而选择手段的普遍权力,以免使后者隐含这些手段。
  [24]为了支持这一主张,他们发现有必要辩称,加入这一条款是为了授权国会制定法律,即假如没有它,那么可能就会对国会是否能以立法形式行使其权力产生疑问。
  [25] 但这是否可能是这项条款被加入的目标呢?人们创造了一个国家,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其立法权被授予国会,它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每个院可以决定其程序规则;且宪法宣布每一项通过两院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上呈合众国总统。第七节描绘了法案成为法律的程序过程;然后,第八节列数了国会的权力。难道还有必要再说,立法机构应以立法的形式行使法权?在允许每个院规定其自己的程序过程之后,在描述了法案成为法律的方式之后,制宪大会上是否还会有任何一位成员再设想,制定法律的明确权力对授权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是必要的?具备立法权的立法机构能够立法,乃是如此不证自明的主张,不可能受到置疑。
  [26] 但依赖最多的论点还是来自这一条款的特殊语言。国会无权制订所有可能和政府权力有关的法律,而仅有权制订对其实施而必要与合适的法律。“必要”一词被认为控制着整个句子,并把为执行授权而通过法律的权力,限于必不可少的权力;没有它,权力就成为一句空话。它排除手段的选择,并在任何情况下仅留给国会最直接与简单的权力。
  [27] “必要”一词是否总是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如果说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必要的,这是否表明:没有前者,后者就不存在?我们并不这样认为。不论对日常事务还是知名作品,如果参照“必要”一词的应用,我们发现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要使用一种对目的是必要的手段,一般的理解是去使用那些预计会产生该目的的任何手段,而不是局限于那些独一无二的手段——假如没有它们,目的就完全不可实现。人类语言发特征是,没有一个词在所有的情形下对思想传达一个确定的概念;以比喻的意义使用词汇,乃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几乎所有的作品都包含着一些词汇,如果以严格意义来理解,将传达不同于显然意想的意义。对于公正解释至关重要的是,许多包含过多意义的词应以更为缓和的意义_——以通常用法所支持的意义——来理解。“必要”一词就属于这一类。它并没有属于它自己的固定特征。它允许全方位的比较,并经常和其他词汇连用,而后者将增减它所表明的紧急程度之印象。一件事情可以是必要的、非常必要的、绝对或不可或缺地必要的。这几个词汇对任何一个人都不会传达同样的观念。对用词的这段评论的最好说明是在本案所引用的段落——宪法第一章第十节。我们认为,禁止一州“对进口或出口施加关税,除了为执行质量检查法而成为绝对必须”的句子,是不能和授权国会“制订必要和合适的法律以实施”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一句相比的;否则,我们就必须认为,制宪大会把自己理解为实质性地改变了“必要”一词的意义,使之加上了“绝对”的前缀。因此,就和其他词一样,这个词也被用于不同的意义;且在其解释过程中,主题(subject)、语境(context)和使用者的意念(intention)都应该被考虑在内。*
  [28] 让我们在这个案例中这么去做。我们的主题是实施在根本上决定民族福利的伟大权力。那些给予这些权力的人,必定想在人类的谨慎所允许的程度上保障其有益的实施。假如把手段的选择局限在狭隘的范围内,而不授权国会去采取任何合适与有益于目的之手段,那么这个设想就一定不能实现。提供“必要与合适”条款的宪法,被设计去经受漫长岁月的考验因而必须适应人类事务的各种危难。假如要在所有未来时期去规定政府执行权力的手段,那就完全改变了这部文件的特性,并赋之以普通法典的性质。紧急情况至多只能被模糊地预见到,并只有在发生时才能被解决;如要用一成不变的规则去处理这类情形,那必将是不明智的企图。如要宣称只有那些手段——而非最佳手段——才能获得使用,否则授权即为无效,那就将剥夺立法机构的能力,以利用经验、运用理性、并调节立法去适应形势。假如我们把这种解释原则应用到政府的任何权力,我们将发现它在运作上是如此有害,以至不得不抛弃它。授予国会的权利一定可以被执行,而无须规定官员的宣誓。为了义务的忠实履行而要求获得这项保证的权力并未被授予,也不是必不可少地必要。可以建立起不同的部门,可以规定并征税,可以建立并维持陆军与海军,可以借钱,而无须官员宣誓。有人或许还可争辩——就和他攻击其他的附带权力同样似乎有理,制宪大会并不是不知道这个问题。宪法可以要求对其忠诚的宣誓,也确实作出了规定,且不能再要求其他宣誓。但假如有人辩称立法机构不能在宪法所指定的宣誓之外增添根据其智慧所建议的其他官职宣称,那么这个人就会被指控为精神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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