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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美国银行案

  [10] 有人提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所有权力上缴给州的主权,再也没有任何权力可给。但在这个国家,他们是否可以重新获得并修正授予政府的权力,当然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假如联邦政府是被各州创造的,它的合法就更值得怀疑。被委托给各州主权行使的权力将由各州自己行使,而不是由它们自己创造的一个不同并独立的主权来行使。对于联盟(league) 例如联邦的形成,各州主权一定是有权能的。但“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人们认为有必要把这种联合转变为一个有效的政府,具有巨大与最高权力,并直接针对人民行为;这时,所有人都感觉到并承认有必要使这一政府起源于人民,并直接从他们那里获得其权力。
  [11] 因此值得强调(不论这一事实对本案的影响是什么),联邦政府乃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它都来源于人民。它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并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直接在他们之上行使。
  [12] 所有人都承认,联邦政府是具有列举权力的政府。它只能行使授予它的权力,乃是如此显然的原则,以至不需要其开明的朋友们在它取决于人民表决的时候认为还有必要坚持。这项原则现在已受到普遍承认。但有关实际授权的范围,乃是不断出现的问题,并且只要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它就可能出现。
  [13]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必须看到联邦与各州政府之间互相冲突的权利,且当它们发生抵触时,相应法律何者超越[的问题]必须获得解决。
  [14] 如有一项主张能赢得人类的普遍赞同,它就是: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政府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托;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虽然任何一州可能想控制其运作,但没有州愿意允许其他州去控制自身。联邦政府能够在其成员之上行使权力,也就必然能够约束其组成部分。但这个问题并未仅被诉诸理性:通过规定“本宪法和按照它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应是国土的最高法典”,且要求各州议会的成员以及各州的执法与司法分支的官员对它给予忠诚宣誓,人民已明文作出决定。
  [15] 因此,尽管合众国政府的权力有限,它却具有最高地位;并且根据其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形成了国家的最高法典,“而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抵触。”
  [16] 在列举权力之中,我们并不能发现建立银行或企业的权力。但就和联邦宪法一样,联邦宪法也没有措辞去排除附带或隐含权力,或要求所有权应该受到明确与琐细的描述。即使是为了平息所引起的过度嫉妒而制定的第十修正案,也忽略了“明确”(expressly)一词,并只是宣布“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分别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因而使可能成为争议议题的特定权力是否被委代给某一个政府或禁止另一个政府行使的问题,取决于对整个文件的公正解释。起草并采纳这项修正案的人们经历了把该词放入联邦条款所引起的尴尬,因而可以是为了避免这类尴尬而忽略了它。如要包含其宏大权力所能允许的所有分支及其执行的所有手段之准确细节,宪法就将和一部法典一样冗长,因而很难为人类思维所接受。它可能永远也不能为公众所理解。因此,宪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条款仅能勾勒宏伟纲要、指明重要目标,并从目标本身的性质中,推断出组成那些目标的次要成分。我们无论从宪法性质还是宪法文字都能推测,美国宪法的缔造者接受了这一思想。否则为什么还要引入第一章第九节所加的限制呢?这些条款避免使用任何可能阻碍它们获得合理与公正解释的限制性措辞,在某种程度上也支持这一论点。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永远不应忘记,我们正在阐释的乃是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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