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认为,"道德解读"并不是对所有
宪法条文都适用。美国宪法包括很大一部分既不是特别抽象的,也不是以道德原则来起草的条款,例如
宪法第
2条规定,总统必须年满35周岁。
宪法第
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就包括了一个道德原则。为了说明为什么某一法律条文包括道德原则,另一条则不包括,就必须首先从历史上看问题;其次,应明确道德解读还受到
宪法"完整性"的约束。"完整性"是他在《法律帝国》一书中的一个核心思想。
在阐述了
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含义后,他又进一步提出,是否还有其他选择,即不是道德解读而是别的
宪法解释方针。例如有一种"原意主义"(Originalism)的方针,它坚持
宪法条文本身就代表制定者,即通过
宪法制定者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法律条文的含义。再有一种解释
宪法的方针是所谓"多数至上主义前提"(majoritarian premise),它强调政治程序应采取这种方式,至少在重要事务上最终作出的决定是大多数或相对大多数的意志。他又对这一前提的赞同与反对两方面的观点作了分析,并进一步论述了人民、自由、平等和社团等重要政治、法律概念。
作者在导言中作出如下结论:"本书确实揭示了对美国宪法的一种自由主义见解,它提供了自由主义原则的观点,并声称这些观点对我们所继承的,并至今仍然确信的
宪法传统提供了最佳诠释。"
德沃金的这一新作向我们提供了当代美国主流派法学家之一,也即他所自称的自由主义(有别于保守主义和19世纪的自由主义)对美国宪法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