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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自由的法》

我看《自由的法》


沈宗灵


【全文】
  承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丽君和华东政法学院林燕平教授的盛情,约我为她们合译的一书,即《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Freedom''s Law: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写一个序,并寄给我该书原著和她们的部分译稿。我深为感谢。
  该书作者德沃金(R.Dworkin,1931- ),是美国近三十年来最有影响的法理学家之一。他先后任教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康奈尔大学和哈佛大学,主要著作有《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原则问题》(1985年)、《法律帝国》(1986年)以及《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1996年)。在我国,德沃金的著作在此书中文本出版以前,已有两本著作的译本,即列入《外国法学文库》、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1988年)和《法律帝国》(李常青译,1996年)。
  德沃金的《自由的法》与他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两书,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可以说是后两书的进一步发展。
  《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核心是他所称的"权利论"(right thesis)。在那里,他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特别是英国哈特(H.L.A.Hart)的新分析法学。哈特认为法由规则构成,德沃金认为,法不仅指规则,而且指原则和政策;并认为,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他的《法律帝国》一书以"建设性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和"完整性"(integrity)两个概念作为该书的核心,认为法律是一种解释的概念,一般法律理论就是对本国法律司法实践的一般解释,因而就有三种法律观,也即三种解释法律的方法:一是惯例主义,认为最好的解释是法官发现和执行的惯例,即他所一贯反对的实证主义法学;其二是实用主义的解释,即法官可以不顾原则而自行其是,这就是他也反对的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第三是他所主张的"完整性"观点,认为这是美国一般律师、法官实际上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是一种"政治道德原则",符合美国宪法的结构和实践。
  德沃金的《自由的法》一书导言的标题是"道德解读与多数至上主义前提"。他首先指出,该书讨论近20多年中几乎所有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歧视措施(affirmative action)、色情作品、种族冲突、同性恋、安乐死以及言论自由等。有些章节还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他又指出,此书"阐述了一种解读和贯彻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我将它称之为道德解读"。因此,"道德解读"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然而,政治道德先天注定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有争议的。结果是,凡是把这些道德原则作为法律组成部分的任何政府,不管它们属于什么体制,都必须决定谁对道德原则的诠释和理解最具权威。现今美国的体制中,法官,最终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具有这种权威。正因此,有些反对道德解读的人就认为,对宪法的道德解读使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将自己的道德观强加给公众。他认为,这是一种谬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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