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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比较法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方法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总结。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内容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教育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问题;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文化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传统文化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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