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的法定性。《
仲裁法》第
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该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表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撤销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③
其三,受理申请仲裁裁决法院的特定性。《
仲裁法》第
58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见,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其四,对撤销仲裁裁决结果的终局性。此特点集中体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具体来看:
1.对裁定不能上诉。不论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还是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均无权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2.对裁定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论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还是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不能申请再审规定是明确的,那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呢?对此,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
12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似乎也不能申诉。因为,该意见将申请再审与申诉并列,两者在含义上并没有区别,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其结果也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