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寰岛雄鹰诉兴安证券案(中国首例司法认可的股东代表诉讼)评析

  告 捷
  2004年3月8日,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岛雄鹰”)、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证券)董事会,诉被告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证券”)等侵犯股东权利纠纷一案开庭,被告中途未经法庭允许擅自退庭,但这并不妨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作出缺席审理并判决。2004年4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最后判决,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3229.61万元。
   关于寰岛雄鹰公司作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省高院最后认为,虽然依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股东的变更需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但证券公司股东及股份变更与确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整顿已有齐齐哈尔市政府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寰岛雄鹰公司也履行了其补充注资和支付股权对价义务,并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因此,寰岛雄鹰公司是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合法股东。
  
   兴安证券公司收购齐市证券公司应支付合理对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寰岛雄鹰3229.61万元。
   黑龙江省高院同时认为,2001年5月,黑龙江省政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任命游彬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负责人,并进驻齐齐哈尔证券公司,这只能视为游彬代表有关部门履行清理整顿证券市场的职责,或者作为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管理职责。任命文件未明确,不能理解为游彬被任命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游彬代表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签署的《重组协议》和《资产转让合同》对齐齐哈尔证券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由于游彬无权处分齐市证券公司的财产,侵害了齐市证券公司权利和其股东的权利,游彬的行为帮助了兴安证券公司取得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成为本案产生的原因之一,游彬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这对寰岛雄鹰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胜利,同时也意味着本案诉讼策略最终获得了成效,更为重要的是,在本案判决书中,黑龙江高院明确宣布:“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又因故不能正确维护自己权益和股东权益时,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或为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寰岛雄鹰公司以有关部门对齐市证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使其失去对齐市证券公司的控制,齐市证券公司不能维护自身权利和股东权利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这无疑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进行开创了一个可贵的先例,为千千万万个如同寰岛雄鹰一样的股东打开了维权的希望之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