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分析
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各有其优点,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同时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非诉讼方式。此种方式成本较低,实现权利的周期较短,如果各方能够迅速达成协议和谅解,则不仅能使寰岛雄鹰的损失迅速得到侵权方自愿的赔偿,也能够使寰岛雄鹰和当地政府及有关机关协调好关系,为寰岛雄鹰今后的发展谋得更好的生存环境。但通过此种途径实现寰岛雄鹰的利益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和寰岛雄鹰和解意味着对方要付出一定数量补偿,而对方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的认识和自觉性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另外,作为侵权方的兴安证券公司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又都有自己的一定的抗辫理由。所以,单纯通过非诉讼的途径维护寰岛雄鹰的利益可行性不强。
2、诉讼方式。此种方式成本稍高,实现权利的周期相对较长,即使胜诉也会一定程度上恶化寰岛雄鹰的发展环境,但是通过此种途径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权威的法律文书将寰岛雄鹰的权利确认下来,并明确向寰岛雄鹰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在侵权方不愿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寰岛雄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侵权方各执一词,互相推诿责任,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寰岛雄鹰的损失最终得到相应的弥补。而且,一旦将争议提交到人民法院,会对侵权方形成较大的压力,使其不得不尊重寰岛雄鹰的合法权益,寰岛雄鹰也有可能和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本承办律师认为:由于寰岛雄鹰持有对公司极为有利的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等证据,通过诉讼来维护寰岛雄鹰的利益的途径更为可行。
诉讼策略
鉴于证券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即自身注册资本不大,但牵涉的资金却众多,且其经营由国家特许并监管,在目前齐齐哈尔证券公司已丧失证券经营资格且不存续而其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等资产又不得不转移到兴安证券公司的名下(兴安证券公司也不得不依政府的要求接收)的情况下,寰岛雄鹰公司在“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的救济方式中不宜选择前者,因为一旦恢复齐齐哈尔证券公司,寰岛雄鹰公司反倒会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寰岛雄鹰公司客观上因为兴安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而遭受财产损失,虽然兴安证券公司在整体上接收4家证券公司时未必受益,但寰岛雄鹰公司所出资并控股的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资产客观上确实是转移至兴安证券公司的名下。所以,寰岛雄鹰公司应向兴安证券公司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两者之一或同时向两者要求补偿其次受到的损失。
诉讼策略一:以兴安证券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的内容在接受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资产范围内给与相应的补偿,但会遭到兴安证券公司以“齐齐哈尔证券公司资产已和其他三家公司整体以零价格并入兴安证券公司,兴安证券公司在接受4家公司时整体上并未受益”为由的抗辩。诉讼的依据主要是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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