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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岛雄鹰诉兴安证券案(中国首例司法认可的股东代表诉讼)评析

   至此,案件的争议基本已经清楚,黑龙江省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游彬等人,以寰岛雄鹰为非法股东为由,在兴安证券公司的组建过程中,为了吸引新股东向兴安证券公司投资和解决黑龙江省证券公司遗留的亏空和债务问题,无视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在不给与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将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净资产用以弥补与其无关的证券公司的亏空和债务。而新组建的兴安证券公司亦以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资产已和其他三家证券公司整体以零价格(仅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所占公司股份单列计入投资)纳入本公司为由拒不向寰岛雄鹰公司提供相应对价。
  救 赎
  事实上,这起被称为目前中国最大的、首次得到司法明确认可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情虽不复杂,然而,令我们担心的是,案中企业和政府行为交织,尤其涉及黑龙江省政府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而被告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任职黑龙江省体改委主任和省金融办主任。在这一场政府机构与民营企业的对峙中,其中一方至少在姿态上已经先声夺人。如何通过一个地方法院,在强势的地方政府势力笼罩下,合理维护一个民营企业的利益,这才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对律师的真正考验。
   救济方式
   寰岛雄鹰公司作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最大股东和民营企业,其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应该积极的寻求救济。可供寰岛雄鹰公司选择的救济方式无非是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1、非诉讼方式。证券公司作为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其经营离不开有关机关的监管,也要服从中国证监会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但寰岛雄鹰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其资产并非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除非依据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受让有关股份,否则是不能随意处置寰岛雄鹰公司在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权益的。寰岛雄鹰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向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黑龙江省政府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出示自己在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权利凭证,阐明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区别,要求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再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的内容,兴安证券公司无权无偿继受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资产,寰岛雄鹰公司可以要求兴安证券公司在接受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资产范围内给与寰岛雄鹰公司必要的补偿。
   2、诉讼方式。作为民营企业的寰岛雄鹰公司在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股东权益被强行当作国有资产,被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以弥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的亏空和债务并最终并入到兴安证券公司(但最终的受益者未必是兴安证券公司,而是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的股东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寰岛雄鹰公司可以以齐齐哈尔证券公司名义或以自己名义(若齐齐哈尔证券公司已被注销)起诉兴安证券公司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二者赔偿本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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