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寰岛雄鹰诉兴安证券案(中国首例司法认可的股东代表诉讼)评析

  否定协议的效力,并不等于否定掉游彬的责任。齐齐哈尔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管理人员应该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于将公司的资产作重大处置、将本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重组等事关公司命运与存亡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批准与同意。但是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却无视公司法的规定与公司股东权利,违背法律与事实地代表公司在《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协议》中对公司的股权进行确认与处分,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获得收购方相应补偿的情况下默许并配合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变更登记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作为公司股东的寰岛雄鹰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资格之争
  其实黑龙江省政府和游彬互唱双簧实施的假收购真接管的行为也并非完全贸然行事,相反,在整个过程中,他们都死死抓住了一点寰岛雄鹰的痛处,那就是寰岛雄鹰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依法应当清退。兴安证券公司提出,根据2001年5月29日,黑龙江省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已经认定寰岛雄鹰公司为齐齐哈尔证券的非法股东被清退。游彬也表示,对寰岛雄鹰非法股权的清退,其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和省政府批准的齐市证券公司非法股权清理方案实施的,违法股权、非法股东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双方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痛打了寰岛雄鹰这只“落水狗”。
  寰岛雄鹰方面当然对此大为光火,最初寰岛雄鹰是按照齐齐哈尔政府的要求入主齐市证券的,寰岛雄鹰公司先后向齐齐哈尔证券公司投入3240万元的股本金及其它费用共计5100万元,不能因为后来的政策变动,就轻易让高达5千多万的资产打了水漂。既然是清退,就不能仅仅是“清理”,还应当有一个“退”的问题。
  寰岛雄鹰坚持的是一个朴素的道理,但实际上,从法律上看,问题的关键在于寰岛雄鹰的股东资格认定。换句话说,就是究竟谁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份持有人?若寰岛雄鹰公司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份持有人,在齐齐哈尔证券公司带有净资产并入兴安证券公司后,则寰岛雄鹰公司应在新组建的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相应的股份或由其他主体在给与寰岛雄鹰公司必要补偿之后而取代其在兴安证券公司的出资人地位。若依《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协议》中所确认的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则寰岛雄鹰公司无权向兴安证券公司、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张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