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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岛雄鹰诉兴安证券案(中国首例司法认可的股东代表诉讼)评析

  2001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1]259号函作出批复,同意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和黑龙江省证券登记公司三家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并吸收其他出资共同组建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收购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之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2002年11月,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寰岛雄鹰公司同意擅自将属于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4家证券营业部变更至本公司名下并领取了相关证照。
  同时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游彬,一味按照省政府的指使办事,无视公司法的规定与公司股东权利,违背法律与事实地代表公司在《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协议》中对公司的股权进行确认与处分,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获得收购方相应补偿的情况下默许并配合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变更登记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作为公司股东的寰岛雄鹰公司的合法权益。
  纷 争
  假收购,真接管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如意算盘,是要将黑龙江省证券公司、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分别解散,三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入重组后的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依法变更为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营业部。这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干预主导下的兼并重组,但是实际上,背后的故事远没有这么简单。在三家证券公司中,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严重亏空,牡丹江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也基本为零,只有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尚余净资产1803.71万元。黑龙江方面正是想通过一揽子的重组,利用齐市证券的资产弥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的亏空。
  从后来的操作看,黑龙江方面并没有就此停步,而是采取了一个更加大胆的动作,否定了寰岛雄鹰对齐齐哈尔证券的权利,直接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替被清退的寰岛雄鹰,自命为股东,并擅自以原始股东的名义,将齐市证券的资产用来弥补省证券公司的亏损。 黑龙江政府的操作手法,可以说是假重组之名而行接管之实,即以寰岛雄鹰不符合证券公司股东的政策要求为由,径直由省国资委无偿取代了寰岛雄鹰在齐市证券中的股东地位,并以股东的身份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但是在各方签订的协议中却声称“本次合并重组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证函[2000]139号文同意后已获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317号文批准,并已或重组各方股东会的同意和确认”。兴安证券公司在辩词中声称,兴安证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购买方式合法取得齐齐哈尔证券的相关资产,内容形式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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