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后,我们设立公司的门槛要降低,设立公司要比过去方便得多,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也降低到了五万块钱,实际上,这个时候对公司信用起决定作用的就不再是注册资本,更重要是要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也就是在交易理念首先实现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其次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平时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财产并不多,但是一直很讲信用。财产很大,几千万,不讲信用也不行。因此这个时候商业信用机制就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们要学会有效地利用商业信用制度,一来判断对方的信用,二来通过商业信用降低交易成本。也就是最终实现由财产信用到一般商业信用的转型。
经营理念的转型:信用是企业的立足之本
过去我们讲“重合同,守信用”更多地是停留在口号上,原因在于我们的商业信用立法没有跟进,商业信用机制没有建立、运作起来,因此对于经营失信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从最根本上,与经济发达国家不同,我们的全部经营机制不是构建在信用基础上的(比如根据个人信用运作的金融创新等),所以企业体会不到信用的价值和威力。随着我国商业信用立法的启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未来整个经济运转的模式必将是依托于个人(包括企业)信用运作的,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或企业将是一笔实实在在的财富,银行可以根据信用记录发放无担保贷款,商家可以根据信用记录赊销等等。相反,如果信用记录有污点,就会招致实实在在的惩罚,你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就极大地提高,相比之下,就会失去竞争优势和市场先机,从而最终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因此,在新的商业法律环境下,“信用”将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而不是贴在面子上的口号。我们国家的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都在发展构筑之中,但商业信用制度并不是在构建完成后才对我们产生影响的,相反恰恰是在建立之前开始收集商业信用信息,个人和企业的商业信用信息已经开始被记录,这对于企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面对未来商业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一定要实现经营理念上的彻底转型,从现在起,从每一个交易和商业行为入手,都要有强烈的信用意识。
善当自己的主人:写好公司章程
未来中国的商业法律环境从总体上是朝着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方向发展的,无论是
公司法,还是
证券法等等,都呈现出政府管制的弱化和对商业自由的尊重。比如此次
公司法修改,就把很多过去强制性的条款变为任意性条款,很多过去由法律或政府设定的内容交给公司章程,由当事人自己处理。面对这种变化,企业就应当善于当自己的主人,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章程就是一个公司自己的小
宪法,改变目前实践中普遍对公司章程不太重视的现状,写好自己的章程。要注意在章程里面把自己公司里面的一些特色,公司里面管理的权限,公司里面这些特殊的问题要写清楚。例如,载广州发生的一个公司诉讼中,公司的总经理把公司拥有的对其他公司的70%的股权卖掉了,但事后得到了董事会的追认,股东提出异议,通过股东会又把这项交易否决了,后起诉至法院,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听董事会的还是听股东会的,总经理没有这个权利,但是董事会批准了,可是股东会否决了,最后谁决定,像这样的问题你应该将来在章程里面写清楚了。如果涉及一个公司的重要的股权利益,到多大数量级,该由谁行使权利在章程里面写清楚,那么问题就很好解决,相反则必然陷入困境之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将来就会有很多的问题,章程要写得很清晰,章程要体现公司的管理特色,体现公司权利的划分。另外,未来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代表人可能不止一个,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独立对外,在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尤其如此,那么这就更要在章程里对成员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写清楚,否则公司经营就会陷入混乱。同时,要意识到章程本身发生争议,也可能这个章程是否有效,违反不违反《
公司法》或者别的法律等等。我们现在有对合同有效无效的争议,将来对于章程的争议会越来越多,企业要学会善于应对章程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新挑战。
走向成功的隐途:新商法环境下的司法救济
当前我国商法环境的软肋之一在于司法救济,因此未来商法变局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司法救济体系改造和完善。《
公司法》的修改将着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及一系列的非诉讼形式的公司司法救济制度。《
证券法》修改也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得司法切实成为股东权益的最后保护屏障。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对于生存在旧的商法环境中的企业和个人来讲都是一些新式武器,特别是《
公司法》中将出现非诉讼形式的司法救济措施,如英美
公司法上常见的禁令等,如何使得这些新鲜而陌生的法律概念真正成为我们手中可以实际利用的制度,中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新的商法环境下,我们要善于利用初长成型的新式司法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商业活动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