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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环境:现状与变局

   但是迫于压力,《破产法》草案的附则部分仍然为“政策性破产”开了口子。1994年开始实施的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目前,还有2000家国企等待实施政策性破产,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生产难以为继,职工生活困难。为了它们,新破产法草案仍然给政策性破产留下了余地。这些企业完成政策性破产意味着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800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
   另外,《破产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预示着在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行业通行的“行政接管和关闭”的办法将继续背离一般工业企业的退出方式,在歧路上渐行渐远。
   商法环境变局之四:商事信用立法起航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这使中国商事信用立法进程骤然加快。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为国务院代拟起草《征信管理条例》。《条例》对征信机构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和产品的出售做了规定。通过对重要环节的规范,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完整。《条例》还对征信机构的监督、外资机构的进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借鉴国外现成的征信法律,下一步我国的征信立法的重点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制定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必须开放那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将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和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门,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还将制定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和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此外还将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将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实际上,中国的征信工作早已未法先动。2004年12月15日,央行发布消息,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于本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明年年内,央行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这意味着,我国公民的个人信用即将有一份“全国记录”。这是继2002年全国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国联网后,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也着手设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信用档案”。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早已开始行动起来。北京市启动了国内第一个且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企业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上海市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广州市将为全市企业建立户籍式信用档案,并评出三个等级上网公布;深圳市的《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实施……我国目前信用立法已经扬帆起航,信用体系构筑步伐加快,商事信用机制的建立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商法环境以及商事交易的模式。
   应对冲击波:新商法环境中的企业生存法则
   商法环境,如同空气之于人的生存一样,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商业法律环境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法则,在不同的商业法律环境中,企业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随着我国商业法律环境的巨大变迁,企业也应当积极调整,实现经营模式转型。
   交易理念转型: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再到一般商业信用
   现有的《公司法》是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建立的,强调资本信用,即对交易对象信用的判断只看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的高低与信用紧紧捆绑在一起。正如《公司法》修改小组副组长赵旭东教授所言,公司立法、司法及理论所构筑的资本信用体系和制度,培养了一代中国人果断而质朴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而表面的信用标准,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简单而表面的公司资本数额所取代,严格的责任追究止步于已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资本的作用被神化了,十余年来的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似乎对方的资本真实,己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就同样的巨大,这的确是中国民商法制度建立以来,整个社会所陷入的一个最大的误区。随着《公司法》修改,我们的商业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法定资本制已经大为松动,实现了从强调资本信用到强调资产信用的转变,相应地,当事人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也应当实现理念上的转型,应当将使我们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对债权人的利益而言,需要的绝不是空洞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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