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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环境:现状与变局

   我国证券市场真正有证券法是从1999年7月开始的,在此之前的12年间,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与本身的运行机制主要由有关条例进行规范。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开始实施,至此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法。当初《证券法》在1998年推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显然,在当时背景下搞出来的《证券法》,着重点必然是在监管上,内容上有一系列的“不得”与“禁止”,甚至把属于操作层面上的“T+1”也写了进去,而且部分章节的用语也不够规范。比如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而“炒作”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就不明确。又比如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违规”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具体和确定的解释,这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静止的《证券法》成了约束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得枷锁,2003年7月18日,《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宣告成立,这标志着广为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改工作开始启动。目前《证券法》修改方案已初步完成,中国证监会提供给业内部分机构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总共214条内容的《证券法》超过150处被提出修改意见。现在修改《证券法》已经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
   《证券法》修改清障
   此次公司法修改,一些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条文将被废止。《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原第一百三十三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被删除,关于“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禁止炒作股票”等也有望解禁。
   做空机制有望引入
   原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原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也被删除。这其实是为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空”机制埋下伏笔,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欲留了空间。
  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质突破
   由于现行《证券法》的缺陷,从银广夏到蓝田股份、东方电子,投资者损失惨重,而很难依法获取赔偿,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热情。《证券法》有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打击的条文,但是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涉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容明显分量不足,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此次修法这方面将有实质性突破。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不能指望通过修改《证券法》而毕其功于一役,此次《证券法》修改并没有打算打破目前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格局,更没有触及股票市场上的股权割裂问题,正所谓功夫在诗外,恐怕这些深层次问题的解决还要与整个经济体制共进共退。
   商法环境变局之三:破产法的十年之痒
   1986年,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法律问世。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时间过去了18年,却始终没有摘下“试行”的帽子。1991年全国人大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在当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造就了我国破产法按所有制两足鼎力的局面。
   新的《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这次新的《破产法(草案)》六月份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十月份提交了一次,两组通过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的法律三组就可以通过了,12月份就可以再开一次会,破产法有望通过。
   《破产法》草案共十一章163条,阵容庞大,面面俱到。据《破产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李永军教授讲,几次国际研讨会都认为中国的破产法写得非常好。新的《破产法》草案有三个程序(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整个破产法草案以拯救企业作为其根本任务,并预见到了各个方面的问题,想尽一切办法解决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这样的状态。将其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六类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草案还明确了破产程序,包括重组、和解和清算,构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了跨境破产和涉外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和审理程序。而鉴于目前大量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草案还增加了有关破产的法律责任和破产犯罪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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