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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环境:现状与变局

   司法救济:虚弱的公力
   法官不能借口法律规定不明而拒绝受理案件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得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第四条更是明文规定:“法官借口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理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但在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藉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将案件拒之门外或简单地驳回诉讼请求,更有甚者,最高法院曾经一度明令法院系统拒绝受理证券赔偿案件,这不仅给公众造成司法力量孱弱的形象,而且使大量商事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司法这一重要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稳定器运转不灵。但是即使法官对案件进行受理有如何呢?!商法的虚弱无力直接导致了商事司法救济的失效,在我国法官不具有造法的权力,在商法缺漏严重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望案兴叹,心有余而力不足。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证券民事诉讼的禁令,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大庆联谊、山东渤海、ST同达等案件都被法院受理,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侵吞了公司资产,小股东到法院去告他,却被法官告知,“你未经授权,没有起诉的资格。”所谓授权,即必须得加盖该公司公章,而公章在被告手里,以至于法官给小股东支招“你去把公章抢过来”,这个荒唐的例子正好说明了现有《公司法》的盲区。不能通过法律兑现的东西都是虚的,作为商法根基的现行《公司法》受民事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股东、公司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规定得不多,而且仅有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分偏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即使是有些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只侧重实体性法律规范,缺乏程序性法律规范,使得董事和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诚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特权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屡见不鲜。公力是强大的,但有时又很虚弱,在我国目前的商法环境下,大部分商事争议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脆弱的司法体系载不动为商业活动“排忧解难”的重负,失去了最后保障的商法多数沦为看上去很美的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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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局与破局
  ——商法环境变迁与企业生存法则转型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
  
   我国商法环境确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因此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十余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上演了天翻地覆的大逆转。积贫积弱的商事立法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不仅未能提供激励财富创造的良性制度 机制,相反却日益成为商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绊脚石。近年来,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在内的一大批商事立法的修改工作迅速展开,随着一系列关乎市场命运的修正案即将临产,商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世纪之变,我国未来商法环境的充满变局……
   商法环境变局之一:公司法大变脸
   公司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法律规则,是一个社会内在的经济运行规律的重要法律表达。良好的公司法更能够通过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形成、财产权保护制度、资本运作方式、信用习惯、交易方式起到一种根本性的构建和变革作用。《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11章230条。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2004年初,国务院法制办激活了新一轮公司法修改工作,于7月初完成草案的起草,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安排,国务院法制办将于8、9月份将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和最后修改,形成最终的公司法修改草案, 按约定的计划12月份有可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过。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公司是市场经济的细胞”,目前,我国有300万家公司,《公司法》的修改无疑牵动着它们敏感的神经。
   本次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修改之处有: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明确上市公司独董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等,总起来看,可以归纳为几大要穴:
   法定资本制松动:公司设立运作更加便捷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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