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贫血症:制度缺位频现
作为商事基本法的《
公司法》仅有屈指可数的230个条款,与其他国家
公司法相比,法律条款数量太少,而且原则性过强,这导致我国商法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比如由于我国的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集团性公司从事了旨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甚至当公司集团从事了旨在逃避债务的某一公司欺诈性破产行为时,受害人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已经揭露的红光实业事件、猴王集团公司贷款事件显然与我国公司法中控股股东及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缺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再如由于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司法解散公司制度,股东起诉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或是不予受理,或是一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公司如果非经破产程序、股东会决议解散的程序、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满足而被解散者外,演变成了一个大股东囚禁、凌辱小股东的比婚姻还牢不可破的新型堡垒。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公司的小股东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处于任大股东宰割的可怜境地而无处可逃。
包括是否应承认优先股、是否应承认股份私募、是否应规定异议股东股票收买请求权、是否可规定累积投票制度、如何确立公司经营职能、如何对待代理投票、是否应尽力提高公司争议的可讼性程度等等类似制度缺位情况在《
公司法》中俯拾皆是。在正式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下,投资者为借助公司形式从事营业并降低风险,不得不自行创设出许多内部规则和灰色作法。如为满足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和相伴随的大量职工的持股需求,许多企业采取了具有信托性质的委托持股方式,以此规避《
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显然,自治性规则往往缺乏周密性,其有效性也往往受到质疑,为商事活动增加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信用立法滞后:交易成本畸高的祸首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Harvard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HIID)所长德怀特•珀金斯先生讲,在中国法律环境中开展商业,与一个人做生意之前,你必须与其相识相当长的时间,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得以确定他是什么人,他的目的是什么,他是否值得信任,这种传统方式是以个人的内在道德为基础的,不足以应对现代的、复杂的经济过程。西方发达国家均具有完备的商事信用立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商事信用制度体系。商事信用制度的发达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在国外通行的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无抵押贷款相比我们银行过于僵化的作法显然具有明显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商法环境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商事信用立法及商事信用制度体系的缺位。我们的商法环境中,缺乏一个从外观上(如信用记录)即可以判定一个人或企业信用状况的机制,我们目前建立信任的方式是家庭及其扩展,这种关联是建立在个人信任之上的,需要通过长期的试错、博弈才能实现,与封闭社会的小商品经济相适应,无法满足现代经济方式的需要。
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有关商事信用的立法,不仅如此,我国的许多商事立法甚至与此相背离,信用立法的严重滞后成为当前商事交易成本畸高的罪魁祸首。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测算,中国因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财政收入的37%,GDP因此少增长2个百分点,信用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当今中国商法环境问题的核心之一就是商事信用,我国正处在传统信用崩塌,现代信用蕴育的转型期,信用机制的缺失是目前我国商法环境不可承受之重。
中小投资者保护:商法的软肋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在中国公司股权结构呈现"一股独大"特征的情况下,对中小股东提供法律保护既是法律公正的要求,也是公司发展的要求。但现行法律中对于累积投票制度等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没有规定,也没有为股东提供完善的司法诉讼途径。真正的投资者保护依靠整体的法律环境,一个包括破产法、
担保法在内的、具有可诉性的、能够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环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享有充分的自益权和他益权。自益权和他益权是股东的两个重要权利,自益权即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分红、取得股息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他益权或称共益权,是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请求开会权、查阅账簿权等。他益权涉及到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并间接牵涉到股东利益。对这种间接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目前
公司法中没有诉讼机制,对股东表决权、委托投票权、查阅权受到侵害的行为,以及诸如股东是否有权去查阅公司账簿、是否可以查阅高管人员的收入情况、是否可以公布股权结构情况等,都没有规定,但上市公司侵犯股东这些权利的行为比比皆是。由于《
证券法》相关规定存在软肋,在股票市场上,长期以来,中小股民非但没有受到起码的尊重,而且陷入一个人为的股权割裂制度陷阱。郑百文重组事件中采取的所谓“默示同意”即划转中小股东股份的作法,将肆意凌辱中小股民的行径推向了一个令人发指的颠峰。股市当下的寒流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源于无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商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