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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规则的公开及其公平实施问题

  我国贸易政策公开的范围是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制的一切政府措施,其中包括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政策和其他贸易措施。因此,从我国现行制度出发,有关执行的透明度制度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文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公布问题。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将上述规范的公布,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并且规定了公布的载体形式和标准文本形式(注:参见我国《立法法》第334146616976条和第5262707789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它们的公开性和易于获得性具有法律保障的。二是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除了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就是发布决定、命令或者指示。因此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制定和发布只是根据普通行政管理程序进行,由行政首长决策、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开,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此,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前,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中重申中国在议定书中的承诺。三是其他贸易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程序的公开问题。在世贸组织的协定中经常被提到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惯例”,在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中也提到纳入审查机制的贸易政策应包括“惯例”。“惯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正式的地位,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实践中却客观存在,例如司法判例,并且在理论上也很难脱离所谓“其他措施”的范畴。这就要求对有惯例作用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判例也应当公布。其实,我们已经有了某些公布形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经常公布一些典型案例。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还没有规范的做法,这是迫切需要改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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