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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规则的公开及其公平实施问题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需要实行公开的范围更为广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成员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或是由非政府有关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以及签订的所有有关服务贸易的双边或多边的协议,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应将不能公布的理由予以公布;并且应将对上述各方面的任何修改和对服务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迅速并且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此外,还应设立咨询点提供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信息等。但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也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公私企业合法的利益的机密资料(注:参见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第3条及第3条“副则”的规定,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公开性或透明度问题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是与该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及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性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性机构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公开的方式应当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若颁布不可行时,应以各成员政府和权利人可得知的方式公开(注:参见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63条“透明度”,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236页。)。
  为使所有成员适用于多边贸易协定,也适用各项单项协议的规则秩序和承诺,使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施方面达到更大的公开性和理解力,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惯例均应当定期提交审查,以促进各个成员政府实施透明度的制度。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定期轮流评审,并规定对主要贸易国如美国、日本、欧盟和加拿大等4个贸易主体的贸易政策每两年评审一次,有16个成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审查,其他成员应当每六年审查一次(注:参见世贸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第C项第2款。)。但是如果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惯例的变化可能对其它贸易伙伴有实质性影响,有关成员可以向贸易审查机构提出要求和经过磋商以后,提前进行下一轮审查。有关成员必须全面整理,介绍自己的贸易政策措施,并分门别类提出报告,秘书处也应独立整理出一份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成员经济与贸易的关系;按贸易政策分类的贸易体制介绍;各类产品受不同贸易政策措施影响的情况。评审机构在两份报告的基础上根据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各协定的具体规定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评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还提出,各成员承认政府关于贸易政策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于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都具有潜在的价值,并同意鼓励和提高各自贸易体制的公开性、透明度,还承认国内贸易政策透明的执行必须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并且要考虑每一个成员的法制和政治体制(注:参见世贸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第A、B、C、D项。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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