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现在从中央到理论界有一种倾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也有局限性,不能用推行股份制、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去取代企业管理,不能期望在企业中推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或实行了股份制以后,企业管理的水平必然就会提高。这种不适当地过分强调企业管理的认识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十分不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人治”观念在企业管理中的反映。企业的效益固然离不开人的管理,但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稳定的企业制度作基础,那么即使企业凭借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出现繁荣的局面,那也只会是昙花一现,因为人的可变因素太多,其稳定性远不如由众多人意志形成的制度。有了合理的企业制度,就会生成刺激经营者加强管理的内在机制,至于管理水平的高低如何、效益怎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全体股东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决定,一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在现代公司中,为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公司的重大决策权逐步趋向于集中,董事会的权力越来越大,这种决策模式更适合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也应顺应这一潮流,赋予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以更大的经营决策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批董事会报告外,其他诸如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发行公司债券、增资减资等事项都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此外董事、监事的报酬、利润分配比例则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地规定下来。董事会除享有上述权利之外,还应享有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权,裁减员工权,制定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权等项权利。
  董事会能否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在以国家股控股为主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的防卫机制,抵制行政部门的干预,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国家股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公司以及企业职工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但是否采纳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在享有充分经营决策权的情况下,能否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搞上去,并形成强大的发展后劲,主要取决于经营者有无经营的内在动力、有无高度的责任感和长期的经营行为等因素,这就需要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机制。为调动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热情和创造动力,可将其收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并将该收益确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同时给以各种形式的精神奖励。为防止经营者只顾眼前利益而采取短期经营行为,在衡量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不能只看到当年的利润收入,而应把短时期内难以见到效益的长期投入及由此而产生的预期效益考虑进去,在确定经营者收益时,应把此作为重要的因素量化在收益中。另外,对于经营者的任期可规定得长一些,以利于其对企业的发展作出长期的规划,除有违法行为和决策失误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外,一般不得无故或轻易更换经营者。此外,在扩大经营者权利的同时,还要通过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办法来保证行使权利后能得到相应的正面回报,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