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有百十年的历史,然而其发展却十分迅速。虽然今天它在西方国家的各种企业形式中,数量只占少数,但其资产额、创造的价值和利润却占有绝对的优势。它所涉及的行业门类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和高科技领域,代表了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高水平。
我国目前所进行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是一项伟大的历史性工程,其出发点是针对作为国民经济主干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来的。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我们所搞的承包制、租赁制、利税分流、让权放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处境、扭转经济下滑的趋势。截止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国有企业仍都处于亏损或虚盈实亏的状况,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但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模式既不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仅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形式。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所有形式的企业都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呢?也不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企业都建立成现代企业的模式。社会经济的需求是多元化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仍有其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国有独资大型企业也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这类企业或公司也存在改革的问题,也存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企业制度的问题(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甚或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建立多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这属于补课的性质,它们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绝不可同日而语,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是从全球范围来衡量的,它的生存、发展的环境和竞争的对手是国际性的。如果我们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立脚点仅仅放在明晰产权、分清权责上,仅仅囿于一国范围之内而与其传统企业制度比较来谈论“现代”与否,那就失去了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崇高立意。现代企业制度反映的不单纯是生产关系,而且还反映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这种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通过对该企业制度所反映的生产关系的影响而会使其不断趋于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指的正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目前企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搞成功了,那么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公司就会在其带动下迅速地跟上来。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模式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具体的企业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与其他企业(公司)形式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显示了它的许多优越之处,但这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就其外化的“度”而言具有相对性,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载体,它本身也需要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因此,要想充分展示其外部特征,就需要进一步挖掘和培植其内在特质,这就涉及到如何在借鉴国际通行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另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模式问题。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前提出发,在吸收西方传统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股权占主导地位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历史渊源看,它是以私有制形式出现的,与所有制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它本身不是所有制形式,它不能规定社会经济的性质,而仅仅是种产权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管理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5]可见,股份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用辩证的历史的眼光看,它不过是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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