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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3.规模迅速扩大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便利性,使其得以能够迅速扩大规模,在更高的层次上开展经营活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是以其实有资产为基础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不断地发行新股,不断地筹集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讲,股份有限公司有不断趋大的可能性,如经营业绩较好,则可以迅速成长为规模巨大的企业。从各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过程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
  4.所有权转移的随意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虽然不能收回,但其记载资产凭证的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股东所有权的自由转让既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又消除了由于股票的不可兑回性对股东带来的不便。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优点,可以减少股东投资的顾虑,有利于公司吸收更多的资本,促进股份有限公司的高速发展。而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多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其合伙人或股东也可以退伙或转让出资,但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还要对退伙前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凭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他不受公司的任何约束。
  5.寿命的持久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寿命都比较长,从理论上讲,也可以说它具有无限的延续性,只要经营得好,不破产,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存在下去,股东的转让出资、死亡,高级管理人员的退出,都不会对公司的生存构成威胁。股份有限公司存续的持久性不仅增强了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而且使公司的行为趋于长期化。公司会自觉地进行一些诸如培训人员、科学研究等长时间内只投入而难以见到效益的工作,也有能力承担那些工期长于自然人寿命的工程项目:而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公司则由于寿命较短,很难作出长期的规划和行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姑且不论,即使象国有独资这类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也难免会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或经营业绩的不佳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定然保持其长久的稳定性。西方国家现存的、历史在几十年、上百年的公司大多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也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更好地体现资本集中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6.公司行为的高度规范性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设立程序复杂、股东人数众多、公司规模庞大,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的内部章程对公司的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作出了严密的规范,这正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是依法管理,排斥的是人治因素,不管谁做董事长、谁做总经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管理公司。而其他企业或公司,虽然也有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内部规章,但规范程度和制约机制相对疏松。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其内部管理上主要是依靠个人的意志和契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人的主观因素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所有者与经营者是任命与被任命或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所以其中也难免不掺杂人的因素。比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外部规范程度要严格细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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