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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现代企业制度除了具有一般法人企业所应具有的产权明晰、权责清楚、责任有限、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之外,还应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多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管理相对简单,出资人都以企业为生存的根本,所以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通常是合为一体的。国有独资的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其在某一部门的垄断地位以及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稳定市场工具的特征,其经营权也不可能与国家所有权进行较大程度的分离,企业的重大事项仍需由所有权人(或其代表)决定。即使国家授权企业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也不可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总是有矛盾的。在解决这种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且不说企业利益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即使企业对国家作出微小的让步,也意味着所有权对经营权的限制。所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从根本上彻底分离。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亦是如此。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所有权(以股票为载体的股权)与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权之上的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两权的完全分离并不是说经营者可以不顾股东的利益而任凭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地经营,而是说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以最充分地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干涉。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点在西方国家日趋明显。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工作的日趋复杂、公司股权的分散,使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必然,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也使得公司脱去了个人的色彩,更容易获得局外人的信任和支持。
  2.筹集资本的便利性 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公司,一般只能通过向金融机构借贷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本,而且所筹资本都是非自有资本,到期须连本带息向债权人偿还。所以,这类企业或公司的发展一般只能依靠自己逐步积累资本来滚动发展。而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借贷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短时间内筹集自有资本,从而使自己能够跳跃式地向前发展。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优点。正如马克思所说:“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极缓慢的过程。例如必须等待积累去做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4]以法定的形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从而迅速扩大自己的营运能力正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优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特征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所以说,没有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没有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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