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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第三种观点趋向于现代企业制度,但也有不确切之外。“现代企业制度是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言下之意是还有非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或如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那么非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呢?它和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有什么不同呢?这只能通过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来下结论了。而比较的结果肯定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目前同时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此,我们抛开此种观点的逻辑矛盾不谈,单就随意扩大现代企业制度的外延来讲,也极易在企改行为上产生一种误导,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缺乏严谨、完整的统一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西方国家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要求而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摸索和不断改进而创造的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主干──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作为法人企业的公司,同作为自然人企业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企业制度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从19世纪末开始逐步形成的现代公司,又有着一些不同于传统公司的典型特征。需要澄清的是,并非现代经济中的一切企业制度包括某些公司法人制度都是现代企业制度。
  那么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呢?准确地讲,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在高层次水平上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治理结构严谨、责权关系对等、筹资渠道广泛、制约机制健全、企业规模可以迅速扩大并能稳定持久地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多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充分具有或不同时具有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在于筹集资本的局限性上,其内在机理决定了它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所得的利润滚动式向前发展,而不可能象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成倍或十几倍地扩大自己的经营资本。资本的规模在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没有快捷便利的吸收资本的渠道决定了企业能否迅速扩大规模进行集约经营,决定了企业能否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利用某种资源从而释放出巨大的效益能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利润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和劳动力的素质,而巨额资本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恰恰适应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所提出的资本集中的客观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资本数额巨大的国有独资公司,就其内在特质而言则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尽管目前一些国有大企业具有十几亿、数十亿元的资产,但这些资产的生成不是靠的自己,而是国家的投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如果没有国家给其注入资本,其竞争能力显然难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制度,而不是什么别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们现在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建立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最具生命力、最具发展前途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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