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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甘培忠;王亦平


【全文】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关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公司制,而是有多种形式。[1]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2]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3]
  我们认为,这几种观点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一些偏差。
  第一种观点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显然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似乎只要是现存的企业,不管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如何、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合理科学、能否充分适用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都可以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无论从外部法律约束上、还是内部治理结构上都有很高的要求和严格的规范,如果非法人的合伙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其他不能代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企业都可以称之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只须对现有各种形式的企业进行修补和改进即可以了,何必再大动干戈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呢?
  第二种观点所认定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失之偏颇。是不是公司制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呢?非也。公司制企业不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后三种形式的公司由于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在今天已难以发展甚或近于绝迹,其中的无限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只有少数国家例外)也与现代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含义相去甚远。在实行法人制度的企业中,除独资和合伙制等少数企业外,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某些私营企业都可以归纳进去。但这些法人企业并不是都能体现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要求其所应具备的内在特质。至于企业是否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相对而言的,从不同层面讲,凡是现存的企业都是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否则,它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只是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因而其适应的层次亦不同而已,也就是说,不同生产力水平的企业是在不同层次上适应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较之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的适应能力比之有限责任公司则更胜一筹。但在较低层次水平上适用的企业并不能代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不能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能够反映时代生产力水平和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只能是最能适应时代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及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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