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中存在TRIMs 协议所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另外,我国现行体制下还存在某些内部规定的作法,这与TRIMs协议关于透明度的要求还有差距。
2、我国针对TRIMs协议的对策。我国加入WTO后要遵守TRIMs规定,承担相应义务,这是毋庸质疑的。如前所述,TRIMs 协议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发展中国家享有某些优惠,因此,我国承担TRIMs 协议义务的程度取决于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还是发达国家身份加入WTO。我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并强调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 则可以暂时背离TRIMs某些义务,但是,我国具体承担义务的程度, 还要依谈判结果而定。不过,我国也可以取消某些与TRIMs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 以换取谈判对手在其他方面的让步。事实上,我国在加入WTO后, 仍有权在必要时援引94年GATT中的例外规定来重新实行某些措施。
3、TRIMs协议对我国经济的影响。TRIMs 协议的首要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因而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将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这种影响是两方面的,即一方面由于其他国家相关措施的取消,TRIMs会有助于我国出口, 另一方面我国取消某些措施也会有利于国外产品进口。不过,由于我国的某些措施在实际中作用不大,因而这些措施的取消不会引起我国进口激增。由于TRIMs 协议首次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了多边贸易规则,接下来着重分析一下TRIMs 协议对我国投资的影响。
笔者认为,TRIMs协议对我国投资说不上有什么负作用, 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已有比较完备的投资立法,我国投资环境也日趋完善。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7年度的《世界投资报告》报到,我国去年吸引外资423亿美元,继续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在全世界吸收外资国家的排名中也仅次于美国,这表明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对国际投资有很大的吸引力。我国虽然存在某些限制措施,但并不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取消这些措施,并不会影响我国经济大局,还会起到改善投资环境的作用。事实上,TRIMs协议是通过禁止WTO成员采取某些投资措施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对私人投资者而言,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其影响应不大,因为东道国政府一般要给予某些优惠待遇,比如税收减免之类。而投资母国或第三国本身也会受到影响。比如,国内销售要求可导致东道国减少某些商品进口,从而影响投资母国或第三国出口。这也是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非投资公约的一个原因。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TRIMs协议引入了94年GATT 的国民待遇原则,但它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并不是同一个概念。TRIMs 协议并不影响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94年GATT的国民待遇是针对货物的,即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应享受同等待遇。而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则是给予缔约国国民和公司的。比如,中日《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3条第2节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境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就投资财产、收益及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该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待遇”。因此,94年GATT的国民待遇并不能取代双边投资协定的国民待遇,也不会因双边投资协定中未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而适用94年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比如,当地成分要求是违反94年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其原因在于给进口产品以歧视待遇,判定一项投资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是以该措施是否对贸易造成扭曲为标准,而非针对该措施本身;但是,如果当地成分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均适用,则当地成分要求并不违反双边投资协定的国民待遇。正是由于这两种国民待遇的不同,TRIMs协议对我国投资法并无多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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