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
张智勇/曾艳
【全文】
管辖权条款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发生争议时,在某特定管辖地或国家进行诉讼的协议。多数承运人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签发的提单中通常印有管辖权条款,选择一个较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以便将来进行诉讼。从性质上说,管辖权条款属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管辖的范围,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各国立法中关于其效力如何很少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大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很容易提出如下疑问:管辖权条款对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法院是否会承认其效力及依据是什么?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态度如何?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分析。
一、管辖权条款对诉讼的影响
(一)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提单背面除了有管辖权条款外还有独立的法律适用条款。但是,当航运实践中出现纠纷以致不得不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首先关心的不是依法律适用本条款所援引的合同准据法,而是选择一个合适法院的问题。因为虽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依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但是一旦选择管辖法院之后,该法院不一定当然承认该法律适用条款,亦即不一定当然承认其援引的合同准据法。由此可见,管辖权条款有削弱提单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效力的作用。
(二)对程序方面的影响
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争议,依据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是由法院地法来解决,但是,对于什么问题应视为是诉讼程序争议的问题得由法院地法来决定。例如,中国法院视为实质性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在英国法看来则是诉讼程序的问题,因此受法院地法来支配。在不同的法院诉讼,当事人面临的各种问题迥然不同,即使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法院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性质及合法性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又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它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诉讼强制规定某国或某些法院具有独占的管辖权,不承认任何其它国家或其它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协议管辖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协议来确定他们的争议应由哪一国家的法院来管辖。依上所述,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应属于一种协议管辖。
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其理论基础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这种协议管辖的合法性,国际上看法各异。一种观点认为,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成功,则是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冲突。因此,协议管辖不合法,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认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能削弱本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今世界各国都有扩大本国法院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倾向,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对自己本有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如果一国法院原本对提单纠纷有管辖权,但由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存在,案件不得不在协议管辖的法院另行起诉,这样就使法院的管辖权受到限制。因此,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与保护本国利益原则相违背,应当主张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为不合法。
上述两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必须注意到协议管辖目前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它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关于第一种观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管辖权的冲突,在处理这些冲突时,一国法院不仅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还应兼顾在国际范围内求得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协调的原则。既然当事人就提单的争议约定在某国法院审理,那么法院在原则上应尊重合同自由和保护当事人权利这一准则,认定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有效、合法,这是一国法院对其管辖权的主动放弃,符合国际礼让原则,也并不与国家主权原则相抵触。关于第二种观点,必须注意到提单管辖权条款本身并不只是限制一国的管辖权,同时它也有部分扩大管辖权的效力。大多数司法制度健全、立法完整的国家倾向于认为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非是对本国法院管辖权的限制,相反,他们一致认为,在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方面是否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综上所述,主张提单管辖权条款合法有效并不与国家主权原则相违背,亦无损于本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和本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