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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结束诸侯割据的分裂局面,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秦王朝误认为“法治”是万能的,繁法苛政,刻薄少恩,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结怨,溃而叛之〔19〕,”最终造成二世而亡的悲惨局面。作为秦朝统治思想的法家“法治”学说也一落千丈,受到世人的冷落。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赢得了社会的安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要求重视教化,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治”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对“礼治”、“德治”、“人治”发挥辅助作用。后来又经过汉代的“春秋决狱”,儒学大师的引经注律和魏晋南北朝少数民族立法的汉化尝试,封建礼教德化观念逐渐向立法、司法领域渗透。至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20〕。”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封建法制趋于完备。唐代统治者把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工具,“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者有鞭策〔21〕。”“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22〕。”要使法律产生最佳的治世效果,统治者应该严于律己,提高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位开明的君主,他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23〕。”愿意与天下人共同遵守法令,做到“圣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法律制度一旦建立,就要求统治者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从事,唐代正是人治与法治并重,才出现了被人们称道“贞观之治。”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凭借船坚炮利,冲开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国门,中国社会逐步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蒙受着深重的灾难和耻辱,这使一些有识之士不得不睁开眼睛看世界,力图理智地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寻找一条济世救民、富国强兵的道路。于是,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视作一副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介绍给了生命垂危的中国,期望这能使它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在中国近代的进步思想家中,梁启超以热情地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治主义”闻名天下。梁启超纵观世界近二三百年的急骤变化,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说:“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24〕。”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中国要想由贫穷到富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25〕”’。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西方的法治主义,梁启超别出心裁地采用了一种间接、复杂的方式,即用先秦法家的君主“法治”来推衍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让人们面对熟悉的概念符号品味西方的法律文化。因此,梁启超一再申明,法治精神中国“古而有之”,“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26〕’。“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管子也〔27〕。”梁启超之所以看重管子,是因为管子的某些言论与西方法治理论有相通之处,可以借以彰扬西方的法治观念。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这样论述:“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法律范围以外。故曰:‘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篇)》又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同上)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十分明显,梁启超将先秦法家的“法治”主张与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治理论融会贯通,创造出中国在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学说,而这一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君主立宪,“欲法治主义言之成理,最少亦须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政体者以盾其后〔29〕。”“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30〕。”梁启超具体描绘了君主立宪法国的蓝图:仿效西方政治体制,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三权?立,建立“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体制。由此可见,梁启超为迎合救亡图存的时代要求而创造的法治学说,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也有别于西方的法治,它用西方民权理论启迪中国人的民主意识,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这一学说本身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它以乞求皇帝恩赐民主为立足点,向君主专制政治妥协,最终导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治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失败,不得不放弃对民主法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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