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与第一种认识历史社会现象的方式相比较,第二种方式即从特定的历史文化现象中加深对特定词义的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正如列宁告诫的那样:“为了解决社会科学的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4〕。”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把它放到具体的历史范围内进行动态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它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规律。同时,也可以清楚了解古代的“法”本身是否蕴含公平的思想。
  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5〕。”“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6〕。”“变法”和“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是法家引人注目的标志。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利用,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7〕。”另外,历史在不断地进化,时代不同了,治世方法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即用国家君主主义的“法治”取代家族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法家“法治”思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法家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商鞅说:“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8〕。”韩非也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9〕。”其二,用法律强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家以赏刑为推行法治的二柄,主张刑多赏少,轻罪重罚。商鞅说:“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10〕。”“禁奸止过,莫若重刑〔11〕。”韩非也说:“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12〕。”法家的“法”在名义上是赏罚并举,实际在运用过程中就是刑,即“杀戮禁诛谓之法”,“刑”成了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它只能由君主垄断。在此基础上,韩非提出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所谓“势”是权势,“术”是执政施法的策略和手段,“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3〕。“法”和“术”都是巩固君主专制集权的工具。由此看来,法家的“法治”有特定的历史含义:一方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法律这样的一种客观化的社会规范治理国家,法律一经形成,对君主自身也有限制作用,这就要求君主“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14〕,”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君主用刑罚惩治乱臣奸民,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15〕,”“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16〕,”通过“法治”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法家倡导“法治”的目的是建立起稳定的政治体制,这正如《管子》中描绘的一样:“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7〕。”“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18〕。”由此可知,“法”是以刑罚手段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平性的社会规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