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李鸣
【摘要】中国历史上确有“法治”思想,先秦法家已广泛使用“法治”一词,并赋予它特定的历史含义:一方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具有客观规范性的法律,法律一经形成,对君主自身也有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君主用刑罚惩治乱臣奸民,巩固专制统治。秦亡之后,法家“法治”思想作为儒家“礼治”学说的补充,降到了从属的地位。近代,梁启超对西方“法治”理论进行了本土化移植,即用先秦法家的君主法治推衍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让国人面对熟悉的概念符号品味西方的法律文化。这种移植方式为我们认识西方不同的法治观念设置了新的障碍。孙中山用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否定中国封建专制法治思想,并结合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近代法治增添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丰富内容,为当今建立法治国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宝贵的资料。
【全文】
认识历史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从特定的语言入手把握过去的文化现象。这正如19世纪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所言: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把他们联结成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1〕”。以此为指导,考察出现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可以首先从辨析“法”、“法制”、“法治”等字词的含义入手,认识它们真实的历史面目。
“法”的古体字被训释为“公平”、“正义”,已为大多数法制史学家所认同,但也有学者认为“法”的古体字具体描述了施刑过程。〔2〕我们认为“法”本身包括“刑”与“公平”两层含义,这二者自然结合,并非水火不相容。
“法制”与“法治”在春秋战国时期已被广泛使用,现在我们还能从大量的先秦典籍中找到它们的踪迹。“法制”有两种含义:一是静态意义的法律,即法律制度。比如《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这里的“修法制”,就是修订法律制度;另一种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活动,换句话说,动态意义的“法制”就是“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权衡具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以法治国”,简称“法治”,如“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3〕”。此处的“法治”完全可以用“法制”进行替换。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治”含义相通,经常混用,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当今学术界仍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法制”而无“法治”,“法治”是西方国家的专用词,这样的看法在上文所列举的翔实的史料面前多少显得不那么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