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纠问式。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来有很大差异,但是,在过去数十年间,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在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属于混合式,大陆法系国家的不是纯粹的纠问式,英美法系国家的也不是完全的抗辩式。当然,这种融合或混合也是有倾向性的,抗辩式将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主流模式。理由如下: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力本位的国家逐渐让位于权利本位的社会,而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模式更符合这种发展趋势;第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公正的要求逐渐超过打击犯罪的要求,而抗辩式更能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三,公平竞争的理念越来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经济活动和体育比赛,而审判的对抗制更能适应这种社会发展。
我国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中已然选择了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但是在审前程序中未建立与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相配套的制度与措施,还存在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未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难等问题,导致控辩双方掌握的证据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双方在庭审中很难对抗起来,抗辩式庭审流于形式。所以,加快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加强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和谐应作为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三)从澳门刑事司法看检警一体化
澳门的检察官、警官介绍了他们的刑事司法的状况,尤其是其刑事司法中实行“检警一体化体制”,与大陆相比,澳门检察官拥有更大的侦查权。检察官可以亲自侦查,也可以委托受他领导的警察侦查。警察对检察官的指挥不服从,检察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惩戒或罢免建议。澳门刑事司法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检警双方的配合,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取证中的瑕疵,共同完成控诉犯罪的任务。但由于检察人员的介入有时也会降低侦查活动的效率,如警检两家会因分工不明而互相推诿责任,以致严重地影响到犯罪的侦控效率。另外,由于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学养的差异,由检察官全面负责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强人所难,不利于保证侦查的专业化和实现侦查的效能。澳门的警官为了避免麻烦有时也会采取一些规避检察官指挥的办法。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检警关系模式上采取折衷化。因为实践证明,完全的检警分立或完全的检警合一都不是一种好的体制。检察引导侦查是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机制创新、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检察实践。它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立案知情权和刑事侦查指导权及撤案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应当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检察官从立案开始便可以介入侦查进行监督指导,并且借鉴国外检警办案经验建立网络互通,检察官对警察可以实时监控,而且,检察官对警察的惩戒、任用、提拔等有建议权,这样才可以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有效控制。从实践上看,它密切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追诉犯罪活动中的配合与联系,实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过程的动态监督,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也避免了完全的检警一体化所带来的弊端,是一种比较合理、可行的检警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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