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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研讨会综述

  另外,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现有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的比例过高,由于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没有经济收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执行不利。即便由家长代缴罚金,对未成年被告人也起不到直接的教育、惩戒作用。因此建议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数量。
  (二)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英美法系有大量的品格证据规则以及有关品格证据的判例,而我国法律中几乎没有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的排除或采信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在刑事诉讼中,常用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等,品格证据又可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与会代表重点研讨了刑事诉讼中有关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有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相一致,应予以排除,即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也具有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当被告人证明自己有良好品格时,允许公诉方提出证明该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3)被告人作为污点证人时其品格证据与证言的真实性有关;(4)其他例外,如被告人品格证据能证明犯罪动机、计划或者缺乏过失,或非意外事件等。以上四种情况下被告人品格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
  (三)设立刑事和解程序的构想
  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方法,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任务是通过协商,实现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 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三方的沟通与交流, 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犯罪人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行为,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自1974年加拿大门诺教派设立第一个被害人——加害人调解程序以来,它已经在美洲、欧洲得到迅猛发展。 它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核心理念,兼顾了犯罪人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刑事和解程序给被害人提供了一种与加害人直接协商处理冲突的机会,既减少了时间成本,也减少了心理成本和经济的成本,因此从被害人本位主义看,刑事和解成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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