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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研讨会综述

  (一)刑事诉讼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刑罚演变的共同趋势之一是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 预防犯罪、教育并使犯罪人复归社会是刑罚目的发展的趋势。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在发育之中,惩罚不是目的,通过惩罚的手段教育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才是对未成年人施加刑罚的目的。对未成年人暂缓审判、暂缓起诉等制度是基于预防犯罪、教育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目的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犯罪预防体系重要、有效的组成部分,已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尝试。
  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 对罪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审判阶段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的重点阶段。立法者强调通过法庭审理、减轻或免除刑罚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与此相适应,对那些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应当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与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相类似,但效果却显著不同。第一,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而考察国外相关经验可知,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有些可以利用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处理,这在根本上符合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应酌情考虑在处理少年犯时尽可能不提交主管当局正式审判”。第二,接受缓刑处理的未成年人在身份上属于少年犯,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刑期届满后往往倍受歧视,很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并实施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另外,随着近年来人口流动的普遍化,有些法院鉴于外来未成年犯罪人帮教措施难落实,不便回访考察,为预防其重新犯罪,往往故意不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而适用实刑,缓刑制度被置之高阁而失去作用。所以,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部分法院尝试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的办法,以强化对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已经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暂时不判处刑罚,而是由法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者学习,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判决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探索性的审判方法。当然,以上制度的实施还应设立具体的适用条件,并注意与现有刑事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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