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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看来,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问题不但不可以忽视,而是一个必须正确对待和弄清的大问题。
  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笔者认为必须搞清以下几个问题:(1)马克思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其本来的含义是什么?马克思对于这个概念的认识有无发展,到底后来还用不用和为什么不用这个概念?(2)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到底是什么?他有无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3)今天我们如何认识和使用这个概念?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这一个概念,在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处地位和含义是不同的,主要是在其早期曾经使用的一个概念,可以讲,不是马克思思想成熟时期,也就是说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后所使用的一个科学概念。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发表《狱中札记》后在政治理论中广泛传播开来的。正如西方学者德国的亨特认为的,在马克思创建自己的新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四十年多年中,他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理解“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此,马克思主义的、特别是葛兰西学派的理论家“皆未予以充分注意”。亨特说,事实上,到马克思的成熟著作时期为止,这个概念已不再是一个主要的理论概念,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意识形态的表述,它掩盖了更基本的剥削性的生产关系。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建立的理论体系存在的一个缺陷就是忽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的早期阶段是在他开始研究经济学之前,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同“国家”相对而言的。作为一种历史阐述,马克思是对市民社会的自然主义的概念的一大发展,但仍然是不充分的,马克思没有对政治革命进行阐述,而只是把它当作出发点。因为马克思当时还不明白为什么市民社会现在应当是“基础”,他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理解“基本上还是黑格尔式的,尽管他以典型的费尔巴哈的形式把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即过渡阶段,是马克思开始从事经济研究,开始分析市民社会概念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才开始形成。显然,这个时期是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前后时期,就是通常被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期。这时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社会的物质基础,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据亨特理解,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是一个具有三个层次的模式,其中市民社会是表示一切实际的社会关系,它在概念上居于生产力与国家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这时马克思还未能解释这个概念的本质内容,“市民社会”在此意味着总的“社会关系”,无论怎么说,这个时期尽管生产力、交往形式和它们的关系以抽象的形式出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但市民社会概念还是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它指的是用成熟形式来加以具体概括的市民社会,它同不明确地、一般地运用市民社会来指一切社会的交往形式而不顾基本的历史差异的作法相对立。这种方法论上的差异后来变得特别重要。
  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第三阶段即成熟阶段,是指马克思发现把劳动力同劳动区分开来的重要性时,市民社会概念的意识形态方面便得到了充分的阐释,按照亨特的话说,“作为一个基本的理论概念便从他的著作中消失了”。这是指自从 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以后的阶段。马克思在“序言”中总结了他自己对黑格尔的市民——国家关系的纯形式的、甚至很费尔巴哈式的评议(仅限于区别本身)转向揭露这种区别的本质和源泉的科学评论的过程,并得出了“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的结论。接下去便是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著名段落。这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对他早期的社会模式的局限性的解释。马克思在这里他的“唯物主义”观点由早期的说法即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未经分化的物质基础转向后期的、更为详尽阐述的说法,在这里,生产方式提供了这种解剖模型,通过它,市民社会本身才得以被理解。
  按照亨特的分析,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的成熟理论中具有二重性,从它的表面内容来看,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商品交换和流通的总和,从它的意识形态形式来看,它是作为享有各种权利的自由的、平等的、利己主义的、占有财产的个人集合体的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既是基础又是上层建筑,但它只是基础的一个方面,而且是表面的、经验的方面。“市民社会的表面内容同时也是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关系的表面形式。从资产阶级的非批判的、意识形态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和国家抽空了社会的内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私人方面的总和,而国家是社会的公共方面总和。”
  亨特在结论中说,那些非常希望创造性发展马克思理论的人必须分清下述两种角色,“一是作为社会的物质基础”的市民社会在早期马克思思想中所扮演的角色,二是作为对现象层面上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意识形态阐述的市民社会及其在成熟马克思著作中扮演的角色。对两种角色的混淆导致20世纪的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与他们声称要追随的那个理论家的关系上是倒退了而非前进了。”
  笔者认为,亨特的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有人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频繁出现市民社会这一个词语,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就著作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共有50卷,仅论文就包含有2000多篇。可是,马克思的有市民社会词语的文章和书信,笔者查得,仅仅有11篇,还谈什么“频繁出现”呢?恩格斯也只有三篇(除与马克思合著的三篇外)。就时间上说,自从在1859年1月发表《序言》之后,还有仅仅4篇文章出现这个概念,但在《序言》中,马克思就开始把市民社会用引号引起来,这应该认为,市民社会的概念已经在他的思想中起了根本的变化。实际上,自从1859年《序言》以后,市民社会的概念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消失了。亨特说的是正确的,因为即使市民社会的词语还出现过几次,但是已经完全不同于早期所赋予的含义了。我们必须分清马克思思想成熟时期的著作和尚未成熟时期的著作,既决不能把不成熟时期的思想和成熟时期思想完全割裂起来,更不能用不成熟时期的思想来反对成熟时期的思想,如果这样,那就真是像亨特所说的那样不是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前进,而是倒退了。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到底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然而是存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因为有的谈到马克思在阐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时是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的,我们就有必要弄清,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笔者认为,马克思阐发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从批评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所以马克思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同时也就是阐发马克思主义本身。关于出发点的问题,需要区分以下几个问题:
  如果我们是说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过程的出发点,那么,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都是黑格尔主义者。众所周知,他们早期的法律观是新理性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从黑格尔哲学出发,经过费尔巴哈哲学达到建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形成的出发点是黑格尔的辨证法,不是象有的学者所说的是从“人”出发,或者从费尔巴哈韵人道主义出发。
  如果说马克思从事理论研究的出发点,那么可以肯定地说,社会,人类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人的问题时,绝不是从单个人出发的,马克思明确指出:“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对于人的研究提高到对于人类社会的研究,提高到对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揭示上,从而创造了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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