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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二十世纪后半期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有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者在改革中不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体系的指导地位,强调要抛弃所谓对不同观点和思想意识形态的限制和不容忍态度,宣称坚决放弃意识形态的“垄断主义”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垄断”地位,把“全人类价值”列为共产党的基础之一,承认了指导思想的多元化,结果“执政的共产党出了问题,背弃了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共产党的目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实践的标准是什么?笔者看来,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捉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这种判断,不能是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和“人民答应不答应”。在那个曾经声称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制也的确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原社会主义大国,由于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垮台了,国家解体了,经济衰退,政治腐败,社会秩序动荡,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上升。1989年各类犯罪案件高达246万多起,犯罪率高于千分之八。(该年虽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率最高的一年,但仍不到千分之一)原来的超级大国被人们称作“乞丐大国”和“盗贼国家”。解体后的一个最大国家1999年9月在押犯多达130万,人口占原整个联邦人口不到53%,可是比1989年整个联邦在押犯的86万还高出51%,结果造成监狱人满为患。对于这些本国广大人民能拥护、赞成、高兴和答应吗?
  在指导思想的问题上,有的提出马克思主义“过时论”。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创造或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是适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的;甚至认为毛泽东思想仅是革命的、阶级斗争的理论,而不是建设的和开放时代的理论。还有的说这个问题马克思没有谈到,另一个问题列宁没有论述,所以就不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这就涉及到我们学习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是学习立场、观点和方法呢,还是对于具体问题的具体结论?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呢,还是片言只语?
  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告诫我们,我们坚持和要当作行动指南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或者说是这些基本原理构成的科学体系。至于个别的论断,那末,无论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不免有这样那样的失误,但是这些都不属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所构成的科学体系。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理的具体运用是不同的,正如彭真所说的:“我们讲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嘛,至于具体运用那是你的事,如果马克思把如何具体运用都告诉你了,那还要你干什么?我们搞马克思主义六十多年了,现在有人说几句‘过时了’,难道就能迷惑我们吗?”
  彭真同志1985年在第一次谈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问题时,针对在职干部的学习,他指出,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这是延安时代毛主席倡导的。马列主义的基本东西必须懂。中国革命靠什么指导?是靠资产阶级自由化指导,还是靠马列主义指导?他回答:靠马列主义指导。第二年他又说:“现在那些看起来很新鲜、很时髦的资产阶级思潮,都是为资本主义现有秩序作辩护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有人居然把他们这一套说成是什么“新理论”。他说:“什么‘新理论’?不过是历史的垃圾。”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他说:“我们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什么尼采呀,萨特呀,其实都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那一套,难道还能作为我们的精神武器?”
  有人以反对教条主义为借口,实质上否认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当然,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发展的,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不是马克思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创造者本人的恩格斯早在1887年就声明过,“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列宁在1899年写道:“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民主党人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个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毛泽东早年就指出:“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建国后还说:“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如果每句话,包括马克思的话,都要照搬,那就不得了。我们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且还谈到,党内一些人有一个时期搞过教条主义,那时我们批评了这个东西。但是现在也还是有。学术界也好,经济界也好,都还有教条主义。
  但是,邓小平同时强调:“我们反复说,解放思想,就是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去‘解放思想’,实际上是把自己放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去了。”‘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就没有根,没有方向,也就谈不上贯彻党的思想路线。”他曾经针对有人怀疑毛泽东思想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的问题说道:“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原理,不但在历史上曾经引导我们取得胜利,而且在今后长期的斗争中,仍将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对于党的这样一个重大原则表示任何怀疑和动摇,都是不正确的,都是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统一的,离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去谈发展,就不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很可能背离马克思主义。某些所谓坚持法学创新和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否认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难道能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吗?
  (二)是否存在马克思义法学?
  有人认为,我们建国以来法学落后,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形似有实质上根本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关;有人提出要摈弃马克思主义存在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的“迷信观点”,甚至有人干脆提出,应该摈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统价值观念,树立新的价值标准,设置“新的航标”,而不应盲从前人,从而取代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独尊”地位。
  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非但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而且在法学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的革命变革。可以这样说,在法学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像马克思主义法学那样深刻、全面、客观地解释法律现象,揭示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律的一门法学。正如有的学者正确指出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就是妄图以资产阶级法学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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