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必须杜绝现实执法中存在的“打了苍蝇,溜掉老虎”的不正常情况。腐败犯罪主体常常是有职有权的“人物”,严重贪污犯罪者有的还是握有重权的“大人物”。如果我们打了“苍蝇”,不打“老虎”,“老虎”还在那里耀武扬威,执法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性,人们就会认为我们“官官相护”,不是真正反贪,而只是“打瘸腿的耗子”,造成不良的心理后果,这样就会失去群众的信任,从根本上毁坏了反腐败法制建设。
严格执法,还要继续扭转那种对贪污腐败分子下不了手、打击不狠的情况。邓小平同志在1983年说过:“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现在这种状况虽然有了转变,但是,仍然有许多同志怕“打不住狐狸惹一身骚”;或怕“法难责众”,打不过来;或怕“扯耳朵腮动”,伤了领导或者老同志的面子。他们左顾右盼,迟迟疑疑,对反腐败斗争缺乏坚定的信心,影响了对腐败的有力打击。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必须予以改变。对于严重贪污腐败犯罪,一定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的决定,继续给予有力打击。
严格执法,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威慑力的最终形成在于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揭露了违法犯罪,并给予违法犯罪者以应得的惩处。这是法律规范效力的显示和落点。有了它,才有了完整意义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法制,反腐败法制建设才得到最后的落实。如果只是立了法而没有违法时不可逃避的责任追究,这样的法律规范,就是纸上谈法。有了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做到立法有方,执法有力,守法有则,行法有效。当然;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和形式要根据腐败行为所形成的危害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和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来决定。
以法治腐,犹如打鼠,仅仅满足手“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是不行的。人们不仅看我们的宣言,看我们喊不喊打,喊得响不响,更要看我们是不是真打,打得狠不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其势固然雄壮。但是,如果喊而不打,人们就会误以为我们是虚张声势;如果打击不狠,人们也会以为我们不是真打,如果我们打了一阵就解甲歇兵,群众就会说我们是走过场。反贪反腐,要喊而必打,打而必狠,真打实捉,才能刹掉盗粮老鼠的嚣张气焰,才能形成法的威慑力,增强群众的信心,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须知,有些腐败分子是“不见棺材不掉泪”的。特别是在腐败猖獗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发挥法律这铁的手腕的特长,该关者关,该杀者杀,这样才能树起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总之,立了法,是为了执行。再完备的法,如果不实行,还有什么用呢?世界上有法律制定得相当完备由于执行存在问题导致垮台的政府,还没有法律虽不完备但是执行得好却因此而失败的先例。法不是以多取胜,“约法三章”,使刘邦得了汉室天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使中国共产党塑造了一支纪律严明的人民军队,就是明证。
3.健全和完善执法、司法的监督机制
健全和完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作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健全内部制约机制。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促使执法和司法行为规范化和高效化,做到令行禁止;加强执法行为之间的互相制约,防止某一单位、部门或个人形成对某种权力的垄断;实行职能管理交叉制度,加强职务活动的双向制约;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实行限任制度、定期换岗和回避制度,切断行为主体的各种裙带帮伙一类利害关系,剔除相互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的条件和环节;建立责任制度,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将激励机制引入廉政法律监督体系,把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制约滥用权力等渎职行为,使权力运行纳入正常轨道。
其二,完善外部制约机制。外部制约机制是对权力神秘化、权力特殊化以至滥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规范权力使其得以正确行使的有效保证。首先,要用制度制约权力行为;其次,要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再次,要完善其它外部制约制度。对权力的外部制约,除了规范行政行为、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制度。近年来正在逐步建立的一系列制度,诸如公务员制度,党政干部尤其是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合法收入、兼职状况等个人资料(除个人隐私外)申报、登记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的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费开支限制制度,群众举报制度等等,均属于从制度上确定接受群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途径,需要在反腐败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权力外部制约机制对约束和规范那些直接、广泛地和群众打交道的部门的权力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监督和防范效用。
其三,强化制约制度的监督机制。要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活动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万度,这是当前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目前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人民团体和群众监督等内容。这些监督体系和手段相互配套、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其遏制和防范腐败活动的整体效能。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反腐败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必须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加。
当前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法制建设的意见,主要是批评我们未能有效地用法律手段把腐败的气焰打下去,也未能有效地遏制执法、司法干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广大人民群众热切盼望反腐败法制迅速完善起来。我们应当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法制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使广大群众参加到反腐败法制建设中来。要强化群众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反腐败信息来源主要在群众之中,主要证据也掌握在群众手中,要疏通信息渠道,为群众创造更为方便而有效地揭露贪污腐化违法犯罪的条件,要使群众的检举揭发有着落。要坚决查处腐败分子对敢于揭发他们的群众的打击报复行为,保护广大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密切执法、司法人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之,只有植根于雄厚的群众基础之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积极参与,反腐败法制建设才能真正健全和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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