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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腐败与制度建设

  三是“不为自己”论。有的人偷税骗税,走私越货,贪污行贿,有了严重违法行为,却自我辩护说,这些都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集体”、为了“企业”、为了“地方”、为了“公家”。这又是一种“违法有理”论。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任何地方或部门都不允许以小团体或局部利益的名义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否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以团体之名违法,是当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表现形式之一,危害性相当大。当这些违法者嘴里念念有词说着“为公”的时候,多半是“挂羊头,卖狗肉”,明里说为“公”,暗里却大饱私囊。他们中的有些人就是那种专横跋扈、吃喝嫖赌、无所不为的腐败分子。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特点是强调地方特殊、护庇地方利益而不顾全局,甚至不惜牺牲或故意损害国家的全局的利益。在对待社会主义法制上,则为了狭隘的地方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地方保护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敌。法律是以其普遍性和广泛效力性为特征的,强调地方特殊而蔑视法律,拒不执行,是抵制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违法行为。事实上,凡是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的地方,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完整遭到破坏的地方,也往往是腐败丑恶现象泛滥成灾的地方。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总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有法不依的严重性质。
  法律的有效性是同有法必行的可信性密切相关的。有法必行,“法重如山”,才能有效维持社会有序地运行。如果法轻如毛,可以任意践踏和破坏,那就会酿成法将不法、国将不国的灾难性的后果。中国历史上脍炙人口寓意深刻的“树木立信”的故事,深刻说明法律的威信是多么重要。法无威不立,它需要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不可侵犯的尊严;法无信不行,没有信誉的法律,不如一张废纸。只有做到立法必依,有法必行,无论何人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何地,只要是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违法者都不能逃脱人民的法网,这样的法律才能形成庄严而不可侵犯的威慑力,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可以说,立法只是为建立反腐败法制提供了可能性,只有当所立的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时,这种可能性才变成现实。
  第三,为了强化执法,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关键是强化执法主体。“打铁先得本身硬”。没有具备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没有强大得足以对付腐败的浩浩荡荡的反腐败队伍,没有对这支队伍的强有力的领导和监督,即使有了再好的法,也难于达到预期的目的。
  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人员中多数是好的,但是不可讳言,在少数人员中存在着严重的自身不正甚至贪赃枉法的问题。
  以法院系统为例,自1988年3月到1993年3月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五年期间,共开除违法违纪干警138人,受刑事处分的干警157人。而1993年3月至1994年3月,仅仅一年之中,查处违法违纪干部达850人;1994年3月到1995年3月的一年中,查处违法违纪干警竟达1094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8.7%。1994年3月到1995年3月期间违法干警占法院干警总数的0.39%。(以上数字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本届几次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系统的违法违纪问题更不容忽视,群众意见很大,严重地影响着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法律的威严。
  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建设,是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紧迫课题。如果执法主体存在腐败行为,执法干部被糖衣炮弹击倒或者执法者就是腐败分子,这样的执法、司法干部怎么能够有效地反腐败?只有那些严格自律自身廉洁的党员和干部,才能成为坚定的反腐败的执法官和司法官。
  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把仑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下定不达目的绝不休止的决心,才能建立起一支足以对付腐败的数量足够、质量很高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首先,要把最好的干部选派到执法和司法队伍中来。要经过严格挑选,让优秀廉洁的共产党员掌握国家执法和司法权力;坚决清除染指腐败行为的分子。执法、司法大权不能旁落在坏人手中,使人民失去权柄,使坏人为非作歹、玩权弄法、贪污腐化、渔肉人民。
  其次,必须加大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工作力度,加大提高其文化和业务素质工作的力度,从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方面,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再次,要投入必要的经费。执法和司法部门是国家职能强有力的支柱,必须使它不被经费问题所困扰而影响大局。同时须严禁执法、司法人员兼职获取报酬,不准弄权与民争利,而要专心致志于执法和司法事业。
  最后,要以铁的纪律来约束执法、司法队伍,健全对于执法、司法队伍的约束、监督机制,对于违纪者,必须严格执纪,而不可稍加姑息和放纵;对于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不贷。缺乏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的人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明的纪律和秋毫不爽的法律,就无法建立起一支坚强的执法、司法队伍,无法真正造就出大批廉洁奉公、刚直不阿、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才。
  第四,当前要特别重视抓好严格执法的环节。
  严格执法是对法律执行质量的要求。所谓严格执法,就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去适用法律,以求反腐败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特性之一。这里说的“严”是指执法务准、严肃、严格、严明,并不是量刑越重越好。
  贪污腐败违法犯罪,多是一种智能犯罪,犯罪分子手段往往比较狡黠,而且常常握有一定权力,涉及的地域和部门校广,贿者和贪者之间有着广泛的利益一致性,往往还订有攻守同盟,证据难取。此外,还会遇到“说情”、“送礼”、“施压”、“设卡”等各种干扰。这些特点,这种复杂性,使准确追究处理这类犯罪存在更多的困难,要做到严格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和司法人有良好的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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